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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率先出台新拆迁条例地方配套规章

来源:法制日报
2011年03月27日10:11
  2011年3月2日,吉林省吉林市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吉林市暂行办法)颁布施行。这是新拆迁条例施行后,地方最早出台的一部配套政府规章。吉林市暂行办法对新拆迁条例中一些不确定的规定进行了明确,增加了操作性。如:针对旧城改建的“多数人不同意”,明确规定50%以上即为“多数人”;针对“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由政府常务会议作出征收决定,明确规定达到“1000户”就要上常务会议。

  


  动迁达1000户上常务会议

  新拆迁条例规定,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这个“多数人”究竟是多少人?新拆迁条例未规定具体标准。吉林市暂行办法进行了明确:“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被征收人超过50%(不含本数)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组织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召开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在新拆迁条例中规定,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对此,吉林市暂行办法明确将此界定为“房屋征收涉及被征收人1000户以上”。

  


  对房屋装修单独评估

  新拆迁条例规定了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要遵照市场价格的原则。这里凸显出房屋评估的重要性。然而,新拆迁条例只是概括性地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但如何进行评估?如何保证被拆迁人的知情权?如何应对评估中的特殊情况?对此,吉林市暂行办法都进行了详细规定。

  比如在保障被拆迁人的评估知情权方面,吉林市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必须入户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通过录音、录像等方式取得相关资料,逐户出具评估报告,并解答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的异议。而且房屋评估结果必须公示。

  在怎样处理评估特殊情况方面,吉林市规定,被征收房屋用途由住宅改为非住宅的,评估时应当充分考虑房屋收益等因素,评估结果应当包含非住宅用途的客观收益。

  


  奖励标准具体明确

  对于拆迁当中,某些极易引起矛盾冲突的敏感问题如补偿标准透明度、评估争议如何解决等,吉林市暂行办法是如何规定的?

  对于拆迁补偿透明度问题,吉林市暂行办法规定了明确统一的奖励标准,从根本上杜绝了补偿数额参差不齐、“多闹多拿,不闹少拿”现象。办法明确规定,被征收人自评估结果公布之日起10日内(含本数)搬迁的,每户奖励8000元;20日内(含本数)搬迁的,每户奖励5000元;采暖期内搬迁的,每户另增加5000元采暖补助。

  对于评估争议的解决,吉林市暂行办法规定,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如果对复核结果还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并特意注明,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的鉴定结果为最终结果。 (本报综合) 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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