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小区停车,物业公司在小区内的停车场划定了车位,顾某争取到了一个固定车位。按照规定,顾某每月向小区物业公司支付75元费用,物业公司向顾某出具相应的“看车费”发票。
没想到突然有一天,当他准备早上开车外出时,发现自己的车不见了。顾某在小区内寻找了一圈确定汽车被盗后,通知了物业公司,并向公安机关报了案。由于顾某并没有给汽车投“盗抢险”,爱车被盗赔偿成了难题,顾某认为物业公司没有尽到看管义务,应该为此承担赔偿责任。对顾某的赔偿要求,物业公司则提出了异议,他们认为公司收取的每月75元的费用是固定车位费,并非看车费,物业公司没有与顾某签订保管合同,因此顾某丢车,与他们无关,更不该由他们负责赔偿。
一个要求赔偿,一个拒绝赔偿,双方为此闹上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业主顾某与物业公司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根据物业公司在小区内指定车辆停放地点,并派专人看管,且按月收取费用开具的发票上写明是“看车费”,双方保管意思明确,形成了车辆保管关系。据此,法院判决车辆折旧后,物业公司按照车辆评估价赔偿了车主顾某3.2万余元。
(于顺 陈楠)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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