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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家反悔买家依约索三种赔偿 法院仅判双倍返定金

来源:法制日报
2011年03月27日10:19
  2010年5月,林某看上了张某出售的一处房产,经过双方协商,签订了房产买卖协议,林某同时支付了10万元定金。双方约定,在2010年7月底前,林某支付50万元房款,付款当天张某及妻子须陪同林某到房地产管理处办理过户手续,还约定如果张某未能在当天陪同办理过户视作违约,须支付违约金30万元,并每天按房款总金额的万分之三支付滞纳金。

  去年7月底,二手房价格大幅上涨。张某此时告诉林某,因为当初卖房时未和妻子商量,妻子现在不同意,所以他无法陪同林某去办理过户手续。今年1月初,林某将张某告上法庭,要求张某双倍返还定金20万元,支付违约金30万元,并从去年7月开始计算房价款的滞纳金。

  浙江省天台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虽约定了定金和违约金及滞纳金3种违约责任,但结合合同履行情况、张某过错及预期利益等因素,判决张某双倍返还定金20万元。

  
法官说法 只能选择一种违约责任

  承办此案的法官赵伟华庭后说,根据合同法规定,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但只能选择一种违约责任。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朱利明 徐志礼) 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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