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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台州供电局长联手驾驶员 伪造发票贪污28万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11年03月29日18:17
  中新网台州3月29日电(记者 李飞云 通讯员 叶长杉) 浙江台州温岭原供电局局长和他的专职驾驶员联手用假的餐饮发票在单位报销,套取本单位现金人民币28万多占为己有。2011年3月29日,温岭市人民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判处原供电局局长郑金辉有期徒刑7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局长的驾驶员以同罪被判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3万元;已追缴的两被告人犯罪所得54110元发还被害单位温岭市电力公司。

  郑金辉、卢善金都是浙江省临海市人,2006年6月至2010年10月期间,郑金辉担任温岭市供电局局长、党委副书记,主持并负责温岭市供电局行政工作,主管人事、财务等;卢善金自2007年5月开始担任郑金辉的专职驾驶员。

  2008年至2010年8月间,郑金辉、卢善金以招待省市公司来客的名义,多次利用卢善金购买或者讨要得来的发票,以卢善金为经手人,郑金辉则审签发票,向温岭市电力公司虚报餐饮费合计285650元。2010年10月事发后,郑金辉、卢善金分别退还了温岭市电力公司现金156540元、75000元,合计231540元。2010年11月4日、5日,两人先后向检察机关自首,在审判期间,均自愿认罪。

  郑金辉在羁押期间检举揭发了他人盗窃,查证属实。

  法院认为,郑金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与卢善金结伙,利用职务便利,以欺骗的手段侵吞公共财物累计金额285650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系共同犯罪。郑金辉授意、纵容卢善金虚报餐饮费,骗取本单位财物,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卢善金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比照主犯定罪处罚。温岭法院遂减轻处罚,对两被告人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UN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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