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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工妹未婚先孕做人流遭辞退 法院判企业赔偿

来源:新民晚报·新民网
2011年03月29日16:11
  本报讯 (特约通讯员 侯荣康 记者 袁玮)打工妹未婚先孕,做人工流产手术遭公司开除。为争相关待遇,打工妹与公司对簿公堂。日前徐汇区法院作出判决,被告瑞联公司应为原告补缴在职期间的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支付原告病假工资、加班工资、住院期间医药费、赔偿金等共计5132元。

  原告小梁是名广西来沪打工的“90后”,与瑞联公司签有一年的劳动合同,在一家超市的化妆品柜台担任促销员。去年1月27日,小梁因怀孕至医院就诊并做人工流产手术,医嘱休息30天。同年3月18日,小梁以挂号信方式向瑞联公司寄送信件,将自己看病、住院的情况作了说明,并要求继续上班,却被口头告知已开除,由此引发劳动争议和诉讼。

  审理中原告诉称,她在担任化妆品促销员期间每周工作6天,每天工作时间从12时30分至22时,公司未曾支付加班工资。手术前她已将病假证明交给公司,可人还没出院就被开除。被告的做法违反法律规定,剥夺了女职工理应享受的相关待遇。被告瑞联公司辩称,促销员都是做五休二,每天工作8小时,且劳动合同中约定加班需要审批,原告要求加班工资没有依据。至于原告未婚先孕,未请假就擅自旷工,公司直到仲裁期间才知道怀孕流产的事实。由于多次联系未果,公司才决定解除劳动合同。

  法院审理后认为,作为用人单位,应当对员工的出勤、工作情况等有效管理,被告未能就原告的加班主张提供反驳证据,原告主张合理的加班工资可予采信。《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规定,公民第1次人工流产时孕期大于13周的,休息30天,假期自手术之日起算,假期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无论原告结婚与否,怀孕及人流期间的合法权益仍应当受到保护。被告以旷工为由将原告辞退,违反了《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原告主张赔偿金和病假工资、加班工资等可予支持。

  作者:侯荣康 袁玮 (来源:新民晚报)
(责任编辑:陈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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