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3月29日讯记者袁定波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首次明确,当事人在达成调解协议后,如果认为有必要进行司法确认的,可以就近申请确认。该司法解释自2011年3月30日起施行。
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由主持调解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其派出的法庭管辖,人民法院在正式立案前委派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由委派的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办公厅副主任孙军工在发布会上表示,这是考虑到人民法庭与人民调解组织联系密切,地理位置也更近,当事人如果选择到人民法庭申请确认,人民法庭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并审查。
据介绍,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程序属于特别程序。根据人民调解法的规定,规定对司法确认程序中的一些具体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主要包括司法确认案件管辖、申请司法确认的条件、案件受理、审查期限、审查方式、不予确认的情形、法律文书、效力、案外人权利救济、费用、向司法行政机关及人民调解委员会通报情况、经法院建立的调解员名册中的调解员调解达成协议后当事人申请确认如何办理等。
孙军工表示,通过规范对调解协议的审查与确认方式,有利于鼓励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途径化解矛盾纠纷,进一步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积极作用,对于进一步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将产生重要影响。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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