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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确认不收费可当场作出

来源:法制日报
2011年03月30日07:41
  本报北京3月29日讯记者袁定波双方当事人同时到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的,人民法院可以当即受理并作出是否确认的决定。人民法院办理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不收取费用。这是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的《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的内容。

  司法解释指出,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司法确认申请,应当在3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的,应当编立“调确字”案号,并及时向当事人送达受理通知书。

  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申请确认调解协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司法确认申请书、调解协议和身份证明、资格证明,以及与调解协议相关的财产权利证明等证明材料,并提供双方当事人的送达地址、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有利于法院对调解协议的效力进行审查。”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办公厅副主任孙军工在此间表示,司法解释要求人民法院在受理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时候,具备确认条件的,可以当场作出确认决定。即使不能当即作出是否确认的决定,法院也应尽量当即决定是否受理,尽量减少当事人往返法院的次数。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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