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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车不一定按新车购置价投保 专家:车损险“高保低赔”属于误读

来源:法制日报
2011年03月30日07:46
  本报记者辛红

  “旧车按新车价值核定保险金额,但在发生事故后却按车辆实际价值理赔”。近日,商业车险“高保低赔”条款引起了车主们的广泛关注,并被指责为“霸王条款”。实际情况是怎样呢?业内人士表示,“高保低赔”属于误读。

  旧车一定要按新车购置价投保吗?记者通过保监会网站查阅条款发现,事实上,旧车上车险有三种方式确定保险金额:新车购置价;实际价值;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

  确定的保险金额不同,与此相对应的全损和部分损失理赔也会不同。北京保险行业协会产险部主任李枫表示,部分损失时,国内维修的都是新零配件,以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并不难理解。令大部分人难以理解的是,全损时,保险公司收新车购置价的保费,但是却只赔车辆实际价值。

  李枫解释说,实际上全损的概率非常少,不到1%,但是保费在测算时已经考虑了全损、部分损失等各方面可能的风险,车主买保险并不是只买全损的风险保障,而是各种风险保障。“若全损只赔实际价值,车主们觉得很亏,那么没出险岂不是觉得更亏?不能这么理解。”

  记者了解到,国外有的保险公司在维修旧车时以旧零配件替换,但国内保险公司都不敢冒这个风险。

  除了认为自己在理赔上吃亏外,车主们还有一种观点是认为自己多交了保费。理由是保险法规定保险金额超过实际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记者查看保险法发现,第五十五条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这其中有三个概念:“约定的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保险价值”、“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且法律规定是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而不是保险标的实际价值。

  据业内人士表示,社会上对“保险价值”有两种理解,有的认为“保险价值”就是“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有的认为是“约定的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从保险法上述规定看出,“保险价值”不同于“保险标的实际价值”。

  记者查看车损险条款发现,在总则中规定“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

  北京工商大学保险学系主任王绪瑾认为,车损险保险价值区分全损和部分损失两种情况,实际上是双保险价值合同。盗抢险就是按照车辆的实际价值投保的,与车损险保额不同很正常。

  采访中几位专家都表示,车损险的条款费率在设计上没有问题,不能以极端的全损情况来推算费率不合理。但是李枫提醒车主,有一种情况保险公司应该退费:5年前买车时是20万元,现在投保时新车购置价是15万元,但保险公司还是按20万元收保费。据悉,北京保险行业协会信息平台每天都会更新新车购置价,车主在买保险时应该核对一下。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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