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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沟通民意说理性很重要

来源:法制日报
2011年03月30日07:50
  药家鑫案的一审再一次引爆网络,也使得司法与民意的关系再次变得纠结。药家鑫该不该判死刑,各方的争议不断,支持者与反对者互不买账,在网络上大打“口水仗”。其实,这里面最尴尬的可能要属法院,在近年来发生的多起社会热点案件中,负责司法审判工作的人民法院都处于风口浪尖,似乎无论法院作出何种判决,都会遭致舆论的质疑,尤其是网络民意的“炮轰”,这其中有善意的建议,也有不理智的判断。解决这种情况,需要司法与民意良好的沟通,其中两方面的工作尤为重要。

  首先是要依法增强司法的透明度。在中国语境下,民意对司法的不信任,根本上来源于对司法不透明的反感。人们将社会生活中普遍遭遇的不平等感、被剥夺感置换到司法场景中,担心强权者利用社会生活中的强势地位干扰司法公正,因而感同身受地为司法中的弱势群体鸣不平。正因为如此,我们才看到,引发网络舆论等广泛关注的焦点案件,大都是一些当事人双方地位悬殊的案件,如官员与弱势女性、官二代、富二代等等。这就提醒司法者,必须增强司法的透明度,使民众相信司法的公正性不会因特权或强势而颠倒黑白。

  为加强司法与民意的沟通,最高人民法院曾连续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意沟通工作的意见》、《关于通过网络途径加强民意沟通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强网络民意收集制度,推行审判、执行信息网络公开制度;加大庭审网络直播力度等。这些无疑都是增强司法透明度的重要举措,但仅仅做到这些还不够,应当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依法将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案件全面公开,这既是对公民知情权的尊重,也体现了司法的透明性,增强了民众对司法的信赖感,并使司法在与民意的互动中处于积极主动的地位。

  同时,还要增强司法裁判的说理性。民意可以众说纷纭,但法官应当依法裁判,这是法官的天职,不容违背。比如,关于药家鑫案中被告人是否应当判处死刑,本质是一个如何正确定罪量刑的法律技术问题,对此,受过严格法律训练、深谙法律精神的法官完全可以作出符合或者不符合民意的判断,但无论如何,法官应当在判决书中对其因何作出这一判决进行详细的论证、说明,以此表明司法过程遵循了经验和逻辑规则,司法结果纯粹是法律理性演绎的结果,而未受任何不当的干预。老百姓虽然不懂法,但却是讲理的,只要法官的判决说理符合法律理性,老百姓虽不一定理解,一时之间可能也不认同,但最终却会尊重判决。然而,从我国司法现实来看,一些热点案件之所以会成为“热点”,关键就在于判决书说理环节缺乏技术理性,法官的判决书要么采用“春秋笔法”、语焉不详,要么违背经验常识。正因为如此,季卫东先生才精辟地指出,在目前,有碍司法威信的与其说是民意干预司法,毋宁说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力过大,要扭转民意直接干预审判的局面,首先还是要使审判本身具有很高的学识水准,富于睿智,并经得起合法性检验。诚哉斯言!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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