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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视WTO裁决先例美再祭“双反”大旗中国产铝型材在美被征高额关税

来源:法制日报
2011年03月31日08:02
  本报记者万静

  记者3月30日获悉,美国商务部29日作出终裁,决定对中国产铝型材征收8.02%至374.15%的反补贴税及32.79%至33.28%的反倾销税。这距WTO对我诉美“双反”案作出最终生效裁决仅仅过去4天。

  4天前的3月25日,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在日内瓦召开例会,通过了中国诉美国反倾销和反补贴(简称“双反”)措施世贸争端案上诉机构报告。报告支持中方有关主张,认定美方对中国产标准钢管、矩形钢管、非公路用轮胎和复合编织袋采取的反倾销、反补贴措施以及“双重救济”做法,与世贸组织规则不符。

  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刚刚对美国的“双反”做法说不,美商务部就对中国产铝型材征收高额“双反”关税,是巧合还是另有玄机?《法制日报》记者为此专门采访了我国知名反倾销法律专家、南开大学国际经济法研究所所长程宝库教授。

  程宝库认为,美商务部对中国产铝型材征收高额“双反”关税,是按照美国国内法的相关规定作出的终裁,这里面情况较为复杂。现在还不能简单地判定美商务部公然藐视世贸组织的裁决。以最善意的理解,这只能说明美国对世贸组织上诉机构终审裁决的反应机制有所欠缺。按照法理,中美双方都是世贸组织成员,既然贸易争端解决机构正在或即将对中美之间关于“双反”争端作出最终裁决,特别涉及“公共机构”的认定等关键问题,美国相关部门就应该延缓相关“双反”裁决,而不是急于作出判断。

  同时程宝库也指出,世贸组织裁决在各成员的国内法上并不具有直接执行力。按照WTO争端解决机制相关规定,解决争端机构通过专家小组或上诉机构的报告后,当事各方应予执行。在报告通过后30天内,当事方应通知争端解决机构(DSB),告知其履行DSB建议或裁决的意愿和改正的具体措施及期限。若不能立即执行,也可以要求在一段“合理期限”内执行。如果DSB及争端各方对合理期限都未能达成协议,则可通过仲裁确定。合理期限一般为90天,实际操作中最长可给予15个月。如果在合理期限内,被诉方不能改正其违法做法,申诉方应在此合理期限届满前与被诉方开始谈判,以求得双方都能接受的补偿办法。

  可是如果合理期限到期后,争议各方就补偿问题达不成一致,中方又可以采取什么措施呢?

  北京环中律师事务所王雪华律师曾代理多起我企业诉美反倾销措施案件。他向《法制日报》记者介绍,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基本法律文件《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DSU)制定了报复和交叉报复的程序。如果被诉方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执行裁决或争端各方没有就补偿问题达成协议,投诉方可向DSB申请批准其对被诉方中止依照所适用协议应承担的减让或其他义务,取消给予最惠国待遇,开始实施报复。DSB应在合理期限届满后30天内,批准授权,除非DSB一致同意拒绝该项请求。若被诉方对申诉方的报复措施表示反对或认为投诉方在要求报复中未遵守有关原则和程序,则可以提请仲裁。仲裁应在合理宽限期结束前60天内完成。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王雪华指出,对于世贸组织解决争端机构的裁决,当事各方应予执行。由于此前我诉美“双反”案获WTO支持,因此美商务部对我产铝型材征收高额“双反”关税的裁决应该得到修正。

  本报北京3月30日讯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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