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信箱
某部参谋陆某近日致信本栏目问:我岳母在某商场购完物后,朝商场外面走,当走到门外的斜坡时,脚下一滑,摔倒在斜坡下。经医院诊断,我岳母踝骨骨折,花去医疗费4000多元。请问:商场对此是否应承担责任,赔偿一定的医疗费。
本栏目特约请北京军区法律顾问处律师荀恒栋、何同庆作出回复: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本案中,商场作为服务性单位,在为顾客提供优质服务的同时,负有保证顾客人身安全的义务。商场门前的斜坡系该商场的管理范围,商场应当采取有效防滑措施,并应当在斜坡显眼处设置“防止路滑”等显著提示牌。而商场没有采取防滑措施,因此其对你岳母摔伤事故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另外,你岳母应当注意到商场门前斜坡路面状况,但因其未对斜坡给予足够注意,是对自身安全的忽视,与损害结果的发生也有直接关系,理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本案中,你岳母可以要求商场承担部分医疗费等经济损失。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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