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沈荟 徐旻昊
汪先生2月上旬给本报来信反映说:“在岳西县超市与摊点里,外地产的‘山寨牛奶’遍地开花。 ”
据该信介绍,岳西县汽车站门口小批发部里,有一种名为“特浓苏”的牛奶,其名称与外包装,与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生产并注册商标的 “特仑苏”牛奶十分相似,产地却在江苏省徐州市。消费者往往误将“特浓苏”当成“特仑苏”,买回家后,打开牛奶,第一口就会感觉不对,才知上当。在县城其他商店,也有许多 “山寨牛奶”,大多是仿照伊利、蒙牛的包装,外包装与正牌产品相似,进价却便宜很多。
2月23日,记者赶往岳西县城,大街小巷,到处查访,想一探“山寨牛奶”的究竟。
啥叫“乳味牛奶”
岳西县长途车站旁的马路上,小摊点是一家挨着一家。粗略一看,产品包装个个精美,不少是电视里的熟面孔:旺仔牛奶,银鹭花生牛奶,营养快线饮料……
走近某摊点,一位女士热情相迎:“是买礼品吗,你要哪种,便宜点。 ”
“有特仑苏吗?多少钱? ”
“有。一箱五十五,超市要卖六十哩。 ”
记者看包装,与印象中特仑苏很相像,看生产厂家,是江苏省邳州市明珠工业园区徐州博士缘食品有限公司。
再到永胜超市,这是这里规模最大的一家。门前,礼品盒一堆堆地摆放着。一位女士想买爽歪歪。老板介绍:有两种爽歪歪,一种是娃哈哈牌爽歪歪,一种是好娃娃牌歪歪爽。 “爽歪歪一箱35元,歪歪爽便宜10块。 ”女士想了想,买了爽歪歪。记者一个个看过去,呵呵!这“银鸳”特像“银鹭”,这“福旺”特像“旺仔”,这“营养抉线”特像“营养快线”。包装箱左上方,都有一个商标:“博士缘”。
抱起一箱“特浓苏”,记者发现,外包装盒比蒙牛 “特仑苏”体积大了一些。蒙牛包装箱上是叫“纯牛奶”,这个包装箱上是叫“乳味牛奶”。开箱,里面包装上写着“乳味饮品”。 “特浓苏”与“特仑苏”只差一字,样式、颜色非常接近。
记者有点发懵:啥叫“乳味牛奶”?原来是“乳味饮品”!难道,这世上还有不是奶味的牛奶吗?
想要啥牌子,就有啥牌子
一回合肥,记者便在网络上搜索起“特浓苏”。有个“安庆市新旺仔食品有限公司”的网页,其产品有“营养快线”、“酸酸乳”果味饮料、“新旺仔复合乳”、“特仑苏”等,地址是在宿松县和平路。
按网上公布电话,记者拨通该公司电话。一阵音乐后,一位男士接了电话。他说他负责公司采购。记者打听如何进货。他告诉记者:产品的产地在山东,在宿松只是个销售公司。发货是从山东总厂发到合肥,宿松作为中转站将货运往南方,比如云南等地。真正的厂家在山东平邑县,就在汇源果汁厂的旁边。
记者又拨打该公司的第二个电话,接电话的廖董事自称是负责销售。“你哪里的? ”“合肥的。 ”“是长江大批发市场吧? ”他于是介绍起来:这公司什么产品都能生产,想要啥牌子就有啥牌子。网页上公布的还不算齐全,实际有10多个品种,还将推出香飘飘奶茶。
记者问:“特仑苏20多块一箱,这是不是有点贵啊? ”“特仑苏卖50多啊。 ”“你的又不是真的。 ”“卖点就在这儿嘛。一般20块一箱,报的是到岸价,一次至少买1000件。我们卖好多年了,手续齐全,不会被认为是假冒伪劣。东西是新旺仔公司的,印刷厂址写的是山东。 ”
与此同时,记者两次主动联系内蒙古蒙牛公司销售部门,想征询他们对此事的意见。电话里,对方非常客气,说是打假专家会来联系他们的。然后,便杳无音讯了。
再难也应该打掉它们
2月23日上午,记者在岳西县城转了个把小时。在主要街道两旁,再没有发现什么山寨产品。
在岳西县工商局,商标广告股的林长青看了投诉信,提出先去现场查看,看产品有无生产厂家,商店有无进货发票。随后,他和城关工商所的汪振兴一起,赶到了永胜超市。
他们认真查看产品,还在中国商标网上查看了生产厂家信息。林长青告诉记者:江苏徐州博士缘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特浓苏”,在外包装正面设计上,确实是在仿内蒙古蒙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特仑苏”。产品外包装正面,足可以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属于典型的“傍名牌”行为。该公司的博士缘商标,被核准使用的商品是食品果冻、豆腐制品、食物蛋白、加工瓜子,在 “基于尼斯分类”上,属于2910、2911、2913组群,未在2907组群的奶及乳制品上获得注册。它的商品属于乳味饮品,从配方上看,这是一种饮料。尼斯分类在32类,而该企业在饮料这个类别根本没有注册。因此可以看出,该企业主观上存在故意仿冒行为,虽然标有自己的注册商标,因商标与所用商品不相符合,存在着明显的假冒问题,
林长青还告诉记者,蒙牛乳业也存在商标使用不规范,明明2008年3月7日获得注册商标专用权,到2011年还不标注为注册商标R,仍旧使用TM标识,使用位置不当,给人可乘之机。这类问题,只有源头控管才有力度,产地监管部门的打击力度更大;销售地执法部门非专业人员难以识别,打击起来难上加难。
省工商局商标局副局长洪建国告诉记者:虽然未看到产品实样,但从来信表述,就可以知道大概,该公司把商品的名称放在显著位置,虽然不是商标,却起到商标作用,用来误导消费者;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这种做法是不能允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