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高志广)3月31日,记者在沈阳市民政局获悉,市民政、公安、林业部门发出《关于清明期间群众祭祀活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规定4月1日至4月10日清明期间,祭祀活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违反规定的将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给予处罚。
其中规定,全市殡仪馆及公益性骨灰堂院内及周边100米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全市经营性公墓(墓园)、公益性公墓院内及周边100米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林区内严禁野外用火。大型公祭场所、人群聚集和车辆存放较多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对于违反通告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影响治安管理的,依法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作者:高志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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