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3月31日讯记者胡建辉今天,新闻出版总署在其官方网站公布《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规定明确:国家对出版物发行依法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发行活动。
规定还明确:国家允许设立从事图书、报纸、期刊、电子出版物发行活动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允许设立从事音像制品发行活动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其中,从事图书、报纸、期刊连锁经营业务,连锁门店超过30家的,不允许外资控股;外国投资者不得以变相参股方式违反上述有关30家连锁门店的限制。
据悉,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新闻出版总署和有关部门颁布的《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和《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管理办法》及有关补充规定同时废止。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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