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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丰润重罚超重货车续:记者采访遭粗暴干涉

来源:中国广播网
2011年04月02日08:44
  中广网唐山4月2日消息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中国之声前天和昨天报道了这样一件事:一些各地来的大货车驶入了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设置的禁行路段,当地城管局对每辆车罚款一万八千元,司机们认为数额太高难以承受。昨天,丰润区城管局接受了中央台记者采访,他们表示,加重处罚是为了加强管制效果。

  “罚金五千到一万”是“慈悲为怀”

  昨天上午,唐山市丰润区城管局局长张玉祥在办公室接受中国之声记者采访。针对一万八千元的处罚金额,张玉祥说,以往罚金是五千到一万,是“柔性”和“慈悲为怀”,但是这样的处罚,并没有让禁行路上的大货车减少:

  张玉祥:在集中治理之前,最高罚一万,一般的七八千,根据情节最低的五千。应该说,我们在执法的过程中,也有一定的柔性因素,有点慈悲为怀的因素。但是,从今年一月份开始到现在,这种乱象,不仅没有得到遏制,反而愈来愈乱。这不能不使我们执法者,对自己执法的经历产生反思。

  城管:已有70辆大货车每辆被罚1万8千元

  反思的结果,是提高处罚金额:

  张玉祥:不得不考虑,罚款的幅度是不是需要上移。这个你要说是哪规定的,没有必要。总的规定,就是国务院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规定的处罚上限是两万元,而丰润区的处罚标准定在了一万八千元。为何会取这样一个处罚标准?张玉祥说:“这个限额是如何把握才合适,这需要执法者根据现状在加上历史经验,有很好的体悟性和把握。”

  根据丰润区城管局提供的数字,从3月18日集中整治开始到4月1日,已经有70辆大货车缴纳了每辆1万8千元的罚款,还有15辆没有缴纳。

  “采访不拿介绍信 我知道你是美国的还是日本的?”

  采访完城管局长以后,记者还有意采访丰润区的领导。原本采访时间定在下午4点半,而等到5点半,丰润区宣传部部长肖润光提出,采访要在区电视台进行,并且全程摄像,留作证据。记者表示同意。

  在丰润区电视台的一间会议室里,三台摄像机并排拍摄,记录下了记者对丰润区副区长王玉山的采访。采访结束,肖润光部长询问记者采访之后的打算,记者表示,会整理全天的采访素材,再跟部门领导商定发稿事宜。肖润光部长随即改变态度,要求记者现场出具介绍信:

  肖润光:因为你没有给我出示介绍信,要名片你也没给我啊。

  记者:记者证已经给你们的人仔细地翻过了。

  肖润光:你到我这采访你不拿介绍信,我知道你是美国的还是日本的啊?你让单位把介绍信传过来。

  记者:单位都下班了这会儿。您为什么早上不说呢?

  肖润光:那现在我跟你要。

  记者:现在单位已经下班了。

  肖润光:下班了那我也管你要。

  “不带介绍信 我为什么要接受你采访?”

  记者昨天上午到丰润区委宣传部联系采访时,已将新闻出版署核发的记者证交给宣传部的一位工作人员查验过。之后,在与宣传部副部长陈铁华和部长肖润光的接触中,对方都没有再要求记者出示记者证。采访丰润区城管局局长张玉祥和副区长王玉山时,这位肖润光部长也在场旁听,他始终没有对记者的身份提出疑问。为什么在采访完成、得知记者的报道计划之后,突然要求记者提供介绍信呢?

  肖润光:你为什么采访不带介绍信?还不带名片?

  记者:国家的哪条法律规定记者采访必须带介绍信?哪条法律规定记者必须要带名片的?国家的法律就是规定了要带记者证。

  肖润光:我为什么要接受你采访啊?

  在记者跟部门领导通电话,讲述事件经过时,肖润光部长冲到记者身后,用手推搡记者:

  肖润光:你怎么说的?!那你怎么说的?!你给我说清楚!

  记者:你干嘛推我?你动手干嘛?

  ……

  记者:别动我的采访机。

  记者表示要离开时,宣传部长肖润光和城管局长张玉祥仍然以没有介绍信为由,堵住去路,阻止记者离开:

  肖润光:你得把介绍信撂在这儿,公事公办你给我做完了。我知道你是不是骗子?你给我坐这儿!你给我坐这儿!

  记者:你没有办法限制我(的人身自由)!

  “有介绍信才能接受采访”与法规相悖

  新闻出版署核发的记者证是否足以证明记者的职务身份?昨晚,中国政法大学新闻传播学院专门研究、教授传播法的讲师、法学博士朱巍接受了《新闻纵横》的专访。他说,记者证是记者身份的唯一合法证明。

  朱巍:2009年新闻出版总署发布的记者证管理办法,第三条说得就很明显:记者证是记者职务身份的有效证件,是我们国家内记者从事新闻采编活动的唯一合法证件。这个“唯一合法证件”就排除了介绍信存在的可能。

  现在我们国家有的地方设立的一些条条框框,说必须得有相关的介绍信才能接受采访,实际上这是与我们国家相关法规相悖的。这需要我们在以后的工作和实践当中,普及法律知识,把这个条条框框去掉。

  靠领导一句话就能限制人身自由极其恶劣

  针对唐山市丰润区个别官员以没有介绍信为由限制记者人身自由的行为,朱巍表示,只有公检法机关在严格履行法律程序之后,才有权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而记者的人身自由和采访自由,应当受到保护:

  朱巍:因为我们国家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民有言论和出版的自由,记者从事的行业中的新闻自由,是我们公民知情权的一种保障。如果记者的人身权利都得不到保障的话,相当于侵犯了整个社会其他所有公民的知情权或者言论自由的权利,这是非常恶劣的事。

  尤其是在记者采访、采编过程中,人身权利更要做到最高程度的保护。现在有的地方靠领导一句话就能限制人身自由,比如刚才这个事件中,这样的事件是极其恶劣的,不仅是违法,而且对社会影响非常恶劣,我觉得需要有关部门严肃查处。
(责任编辑:UN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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