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炒了单位“鱿鱼"又告单位一状 考核不公单位有错被判支付高额补偿金(图)

来源:法制日报
2011年04月03日10:38

  如果员工主动辞职,炒了单位“鱿鱼”,还能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吗?答案是“可以”,但有个前提,就是用人单位“有错在先”。

  周丽(化名)是中信建投证券公司湖南长沙芙蓉中路证券营业部职工,在中信建投证券公司已经工作了18年。2009年年初,她在公司的上年度业绩考核中被评为不合格,公司扣发了她2月份6820多元的工资(2009年6月份补发),而且没有拿到年终奖等多项福利。同年5月,周丽向公司提出辞职,理由是“公司考核制度很不公平。”

  周丽称,2008年公司没有按照《绩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她进行考核,而是按照财务表现占10%、客户市场占90%这两个方面进行考核,考核分数为不合格,但这个结果没有部门主管领导签署确认。2009年5月22日,周丽递交了辞职信。当天,公司同意与她解除劳动合同,但解除合同后,她没有拿到5月份的提成工资。这个月里,另外8名同事也以“考核不公平”为由先后提出辞职。

  此后,周丽和同事们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出仲裁申请,仲裁部门裁决公司支付周丽2900多元的提成工资。但他们提出的年终奖和经济补偿金等要求没有得到满足,众人不服,一纸诉状将“娘家”公司告上了法庭。

  法院一审判决,证券公司除了付给他们未支付的绩效奖金、提成工资外,其中5人还获得经济补偿金,总额超过30万元,周丽和另一名同事每人获得高达83904元的补偿金。一审宣判后,公司和周丽对一审判决均不服,提起上诉。近日,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案释法主动辞职也可获经济补偿

  对于二审判决,周丽称对结果基本满意。周丽等人的代理律师文志纯算了一笔账,周丽在公司上班已有18年,而同事朱莉工作了16年。按照劳动法和合同法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这里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辞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在此案中,周丽在中信建投证券公司的工作时间超过了12年,因此公司应对其补偿12个月的工资。而周丽与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是1万多元,超过了长沙市月平均工资的3倍,所以按照长沙市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即2330.67元/月×3倍×12月=83904元。“8万多元的经济补偿金,可能是目前长沙市最高的一笔。因为不论是工作年限还是月工资,都是按封顶标准计算。”文志纯说。

  劳动者主动辞职能否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首先要看单位是否存在违法违约的情况,其次要看辞职原因是否确为单位违法违约。如果劳动者不满公司损害个人权益而辞职,则应在辞职时写明原因,如果因个人理由提出辞职,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张祥 李怡飞)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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