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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翁用锄头将流浪女子砸死 因75岁高龄被免死刑

来源:重庆商报
2011年04月05日01:55
  本报讯(记者 陈保发)一年前,万州区75岁的秦某到镇上赶集,将一名流浪女带回家过日子。谁知这个疯疯癫癫的流浪女却“养不家”,频频外出。恼怒的秦某竟挥舞锄头将其砸死。前天,记者从市二中院了解到,参考今年2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该院最近以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秦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去年7月21日,家住万州区孙家场镇天宝村的75岁“五保”老人秦某到镇上赶集时,发现一个在地上捡东西吃的流浪女。秦某事后称,当时,一个老伙计跟他开玩笑,“你干脆把这个女人带回去做媳妇”。秦某当时没明确表态,但他私下揣摩着自己年龄大了,家里无亲人,带回去给自己“做伴”何尝不可?3天后,秦某又碰上这个疯疯癫癫的流浪女,就把她带回家了。

  第二天,秦某回家发现流浪女出走了。7月27日,这个女子竟又转到他家门口。秦某暗自高兴,到外面买了袋面条,想做给流浪女吃。谁知,秦某赶回家时,流浪女又不见了。秦某随后在家附近找到了流浪女。他数次提出让流浪女跟他回家,但女子不从。

  劝说无果后,秦某失去了耐心,独自回家喝闷酒。当晚10时许,秦某携带了两把刀和一把锄头,准备用来吓唬流浪女。找到流浪女后,任凭秦某怎么呵斥,流浪女就是一动不动。恼羞成怒的秦某乘着酒性,扬起锄头朝流浪女砸去……事后,秦某将流浪女尸体拉回家,移至邻居家的猪圈,然后锁门外出。邻居发现女尸后报了警。当天,秦某被民警抓获。

  秦某归案后,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去年10月底,市检察院二分院以秦某犯故意杀人罪,向法院提起公诉。今年3月初,市二中院开庭审理后查明,秦某的行为构成了故意杀人罪,考虑到秦某已75岁高龄,系初犯,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参考今年2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法院决定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于是作出以上判决。

  律师说法

  75岁获“免死” 体现司法宽严相济

  昨天,重庆联益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连毅认为,本案中,秦某没有法定从轻处理情节,本应判处死刑,但本案法官最终判秦某无期徒刑,是参考了上述刑法修正案,体现了司法的宽严相济。

  据了解,今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在第11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9次会议通过。决定从2011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修正案第1条规定,在刑法第17条后增加一条:“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3条规定,在刑法第49条中增加一条:“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作者:陈保发
(责任编辑:UN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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