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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女遇车祸身亡 民政局替其索赔近22万元胜诉

来源:中安在线
2010年07月04日05:22

  一名流浪妇女遇车祸死亡,在无法查明死者身份和亲属的情况下,南陵县民政局作为原告向3被告提起诉讼,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南陵县民政局21万多元。据悉,该案是南陵县首例民政局替无名被害人维权获胜的诉讼案件。

    流浪女遇车祸身亡

  今年1月5日18时许,陈某某在驾驶货车由青阳返回宣城途中将一名50岁左右的中年妇女撞倒在地,该妇女经抢救无效后死亡。南陵县交警大队认定为交通事故肇事致人死亡,陈某某负事故同等责任,但对方拒不赔偿。

  事发后,有关部门通过各种手段查找死亡妇女的身份及亲属,均没有结果。为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南陵县检察机关支持南陵县民政局作为遇难者的权利人,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民事诉讼,要求肇事司机陈某某、车辆登记所在单位以及保险公司3被告赔偿。

  民政局权利引争议

  日前,南陵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被告双方就原告诉讼主体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及赔偿金应该按照何种标准计算等焦点问题展开辩论。

  南陵县民政局委托代理人认为,目前我国法律对无名氏死亡后赔偿权利的主张主体没有具体规定,但无名氏作为一名公民,其生命健康权理应受到法律同等的保护,不能因其亲属暂时没有找到就放任肇事者的违法行为。根据规定民政部门承担了对无名流浪人员的救助职责,这不仅包括为其生活提供保障,也应包括在其遭受人身侵害后提供法律救助。

  陈某某的辩护律师认为,我国并没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无名氏的民事索赔应由民政部门代为起诉,民政部门没有权利参与诉讼。根据法律规定,起诉的原告方必须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但南陵县民政局与无名死者并没有这种关系。

  赔偿金去向有眉目

  南陵县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陈某某、车辆登记所在单位以及保险公司3被告赔偿原告南陵县民政局各项费用共计21万8千多元。

  据南陵县法院副院长汪刚介绍,该案是南陵县第一起作为社会救助机构起诉的案件,也是首次由县检察机关出庭支持起诉的案件。该案的成功办理,不仅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的公平正义,同时也体现了法律的尊严和严肃性。

  胜诉方南陵县民政局相关人员表示,该局将继续寻找无名氏的亲属,一旦找到,就将落实到位的赔偿金转交其亲属;万一无法找到,该局将利用这笔赔偿金设立专项救助基金,用于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姚军梅 老春)

(责任编辑:李恺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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