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郭宏颖)发展循环经济,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不可忽视。今年,市人大常委会将《沈阳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列入地方性法规立法计划项目。4月6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这一《条例(草案)》。其中提出,新建住宅小区要预留再生资源回收站点。
据统计,沈阳市目前有流动废旧物资收购人员5000余人,废旧物资收购站点1200多个,再生资源分拣中心、交易市场8个,市场经营面积58万多平方米,摊位2500余个。每年收购再生资源约553.6万吨,年交易额达180.46亿元,年创利税近6.8亿元。有再生资源加工利用企业近100家,年产值38.5亿元。
以前,沈阳市废品回收站布局较随意,影响城市形象。《条例(草案)》提出,今后,机关、学校、医院、文物保护单位、公园、铁路、机场、军事重地等区域200米内,一、二级街路两侧、运河明渠两岸及水源保护区内不得设立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由再生资源管理办公室统筹安排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网点布局,并组织协调社区回收站点和集中分拣处理场所建设。
据统计,城市人均每月可产生再生资源约5-6公斤,以1万人口住宅小区为例,月产生再生资源可达100-120吨。为更好地收集这些再生资源,《条例(草案)》要求,新建住宅区的规划设计,应当按照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预留回收站点所需场地。已经建成的住宅区,可以通过业主大会或者物业公司,按照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发展规划,提供社区回收站点所需场地,不能设立固定站点的,可由再生资源管理办公室和业主协商,设立流动回收站点。
《条例(草案)》提出,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的经营场所要设围墙、顶棚等,不影响周围环境。回收物品要及时清运,有齐全的消防安全和卫生设施,并保持周围环境整洁,在回收站点不得从事再生资源拆解、清洗等加工业务。再生资源分拣、处理、集散、储存,要在集中分拣处理场所进行。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的单位和个人,要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向再生资源管理办公室备案。从事废旧金属回收经营,还要向公安机关备案,在收购废旧金属时,要查验、登记出售人的姓名、住址和身份证号码。
作者:郭宏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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