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4月6日讯记者王斌实习生李建林北京市违法建设查处工作今后将再行一步,违法建设制止和查处工作的实施将更加明确具体,有法有据,同时也给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执法行为提出了更加规范的要求。
据4月1日起开始执行的《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的若干规定》,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应当提前5日在现场公告强制拆除决定,告知实施强制拆除的时间、相关依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等。
实施强制拆除的行政机关应当通知当事人清理有关物品,当事人拒不清理的,应当制作财物清单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当事人不签字的,可以由违法建设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确认。实施强制拆除的行政机关应当将财物运送到指定场所,交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的,依法办理提存。
规定指出,实施强制拆除应当制作笔录并摄制录像。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Newsho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