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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出台司法解释 严打短信电话诈骗

来源:山西新闻网-山西日报
2011年04月08日04:42
  据新华社北京4月7日电 (记者杨维汉 陈菲)明确定罪量刑标准、规定从宽处罚情形、认定善意取得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7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新类型诈骗犯罪活动追究刑事责任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从诈骗犯罪案件的发案情况看,近年来,此类犯罪仍呈多发态势。而且,诈骗犯罪的手法不断翻新,特别是利用群发短信、群拨电话、互联网等手段实施的诈骗犯罪活动十分猖獗,危害严重。

  针对这一形势,办理诈骗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结合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和诈骗犯罪的发案形势,将最低入罪门槛由原来的2000元提高为3000元。同时拉大了诈骗罪 “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起点幅度范围,规定诈骗3000元至1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诈骗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此外还将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的认定标准调整为50万元。

  司法解释明确了诈骗款物的依法追缴和善意取得问题。其中规定,对行为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一是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二是对方无偿取得诈骗财物的;三是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的;四是对方取得诈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同时规定,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

  (编辑:张星秀)

  作者:杨维汉 陈菲来源山西新闻网)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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