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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贪污德州财政局原副局长敛财千余万元

来源:法制日报
2011年04月08日07:55
  本报德州4月7日电 记者余东明王家梁通讯员郑春笋今天上午,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德州市财政局原副局长王德才职务犯罪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王德才因受贿1128万元、贪污35万元两项罪名,被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据悉,这是德州市历史上涉案标的金额最大的职务犯罪案件。

  法院查明,自1998年至2010年4月,被告人王德才利用担任德州市财政局副局长、德州市城市经营建设投资总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在为少数房地产企业土地低价竞拍、减免开发配套费、借贷和拆借资金,为一些县市区财政部门和有关单位争取省市企业扶助引导资金、返还土地出让金、提供贷款担保、拨付城建工程款、社保专项资金、预算外资金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索要他人贿赂801.31万元人民币、13.1万美元、价值207.77万元房产一套、1.1万元的字画一幅、24.6万元的轿车一辆、7980元的座便器一台,共计收受、索要他人贿赂1035.58万元人民币、13.1万美元,合计人民币1128.47万元。案发前王德才退还125万元人民币、2万美元。案发后,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

  另外,自2007年至2010年,被告人王德才还利用职务便利,通过在德州某宾馆虚开会议发票、虚增工程维修费,从德州市财政局及市投资总公司转入该宾馆40.994万元,然后在此宾馆报销费用39.25万元,其中因公费用4.12万元,个人费用35.13万元,王德才将该款非法占为己有。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德才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索要他人财物,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其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被告人王德才具有索贿情节,对其依法应从重处罚;但鉴于其归案后又能坦白交待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所犯贪污罪系自首,且案发前退还部分赃款,案发后赃款、赃物全部被追缴,对其依法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以上情节,为打击犯罪,维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保护公共财产不受侵犯,遂作出前述一审判决。

  法庭宣判完毕,王德才口头表示服判。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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