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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人大代表要求公开国企改制信息遭拒

来源:法制日报
2011年04月09日11:55
  本报记者 张国强

  近日,在辽宁省沈阳市,关于一国企改制主要信息能否公开的问题在市政府、人大代表和普通市民之间引起了争论,申请方与被申请方各执一词,辩论十分激烈。

  程序性信息公开实质信息不公开

  王景晨,系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人大代表。今年初,有人向王景晨反映称,大东区第三产业开发中心2010年在处置其所属六户企业时存在着低估资产、高估债务、弄虚作假进行国企改制情形,请求进行监督。

  1月28日,作为人大代表的王景晨向大东区政府提出申请,要求公开大东区服务公司及其所属企业整体产权转让信息。

  2月24日,大东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向王景晨送达了一份《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

  《法制日报》记者从告知书上看到:“经查,您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属于部分公开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二条,本机关根据您申请公开的形式书面提供以下信息:1、挂牌结果通知书。2、摘牌通知书。3、关于区服务公司及其所属企业整体转让的批复。4、关于大东区服务公司及所属企业整体改制的请示。5、关于同意大东区服务公司及所属企业实施整体产权转让的批复。另查,您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中,除以上内容的其余部分根据国办发[2008]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即您申请的其余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本机关决定不予公开。”

  记者从《摘牌通知书》了解到,大东区服务公司及所属六户企业由自然人张浩以协议方式交易取得。

  王景晨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大东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的告知书一是自相矛盾,如果与我无关不予提供的说法成立,那么应该是所有信息都不能向我提供,可是为什么还向我公布了5个文件;二是掩耳盗铃,仔细研究后你会发现,公开的5个国企改制文件,都是无关紧要的程序性信息,对于有关评估方面的实质内容却拒绝提供。”

  王景晨还对记者说:“我提申请的理由是人大代表履职监督而不是个人行为,根据规定,人大代表享有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所需的信息和各项保障的权力。”

  经征求受让方意见决定不公开

  这一事件还引起了沈阳市民王安的关注,3月1日,王安也向大东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其申请公开内容比人大代表王景晨的详细得多,具体为:大东区服务公司及其所属六户企业整体产权转让信息、资产评估信息,财务审计信息、大东服务公司105万元的职工内债信息、5769万元债务信息。

  3月11日,大东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送达给了王安一份告知书,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三条,我们书面征求了第三方(指受让方)的意见,根据第三方的答复意见书,对于你申请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决定不予公开。

  王安说:“受让方为什么不希望公开?这明显是买卖双方在演"双簧"。”

  大东区政府政务信息公开办主任李晓溪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这一信息公开事件已经沈阳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市里曾召开由保密局、国资委等部门参加的协调会,不能公开的决定是经会议研究决定的。”

  随后,《法制日报》记者向沈阳市政府政务信息公开办求证李晓溪的说法是否属实?得到的答复是,这一事件的公开主体是大东区,而非沈阳市,具体解释还要问大东区政府。

  最终,记者从大东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送达给王安的告知书中看到了这一内容:“经审查,你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属于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政府信息。”

  暗存多少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记者在采访中虽然没有从沈阳市和大东区两级政府中得知该国企改制信息为何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是记者获取的两份挂牌信息公告似乎暴露出了一点所谓的“隐私”。即第一次挂牌公告显示:“受让方支付交易价款的同时,还需支付职工内债105万元”,而在第二次公告时却没有了这一内容。

  令人不解的是,在各个评估数额没有任何变化的情况下,105万元内债神不知鬼不觉消失了,受让方少支付了105万元。这其中背后还有多少个类似的“隐私”,恐怕只有将六户企业改制的全部信息拿出来后才会得出答案。本报沈阳4月8日电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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