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杨傲多马利民前不久闭幕的四川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初次审议了《成都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草案)》,草案中关于装修需要备案或者申请批准的规定,引起了常委委员们的热议。
草案第二十八条规定,在五城区范围内实施住宅装修、改造和维修加固的,向所在地的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或者申请批准;对其他房屋进行装修、改造和维修加固的,向市房屋安全管理机构备案或者申请批准。在其他区(市)县实施房屋装修、改造和维修加固的,向房屋所在地的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或者申请批准。
胡善文委员认为,制定这个条例是保障房屋使用安全,是为了便民利民。现在老百姓买了房屋,在使用前都要进行一般的装修,既不危害自身安全也不危害公共安全,为什么还要向主管部门备案或者申请批准?而且备案是告知行为,申请批准又是增加了一项行政许可,这个规定既增加了行政成本,又不便民利民。因此建议取消第二十八条。
还有的委员提出,关于第二十八条,所有装修都需要备案或者申请批准,工作量太大,也不便民。如果千家万户住房装修都要报批备案的话,过于繁琐,是否只针对要对住房结构进行改变的装修才需要报批,其他的正常装修则不搞备案为宜。
卢耸岗委员认为,二次装修对房屋使用安全的危害很大,立法中对相应的法律责任规定显得过轻,应该加大“二次装修”的法律责任。
草案中,关于房屋管理部门的规定,除了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还有15个左右的管理单位,有委员质疑,这么多单位管不管得好。此外,草案对房屋使用者的责任和处罚过于强硬,而对相关行政部门则规定得比较原则,建议对相关内容再斟酌完善。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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