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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车祸十年诉讼历程 四次再审仍没有结果(图)

来源: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2011年04月12日04:11
向波现在只能靠双拐行走

  2001年1月31日晚的一起普通车祸,改变了德阳男孩向波的命运。

  10年来,向波及其家人为车祸索赔问题,走上了无休止的官司路:先是德阳两级法院作出一审、二审判决而生效;此后因当事人的申请、检察院的介入等,德阳中院先后三次对自己的生效判决启动再审。

  昨日,成都商报记者获悉,此案历时10年,至今仍无结果。此前,四川省高院启动了此案的第四次再审,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之中。10年波折,当年的受害小学生已长成一名身有残疾的青年。

  案发

  少年回家途中遇车祸

  2001年1月31日晚7点过,12岁的向波乘坐一辆人力三轮车回家,路过德阳城区华山路时,一辆车牌号为川F09846的出租车突然转弯,将行驶在非机动车道上的三轮车撞翻,向波受伤。当晚,人力三轮车师傅李斌和出租车司机吉昌勇将向波送到德阳市人民医院进行治疗。

  车祸发生后,德阳市交警支队直属大队作出事故认定:肇事的出租车方承担全部责任。交警部门要求司机及时、足额垫付向波的治疗费。

  2001年2月20日,德阳市交警部门发出的一份通知表明:德阳市人民医院预计向波需要医疗费用6000元,而车方吉昌勇支付了3000余元。

  “儿子出事时还只是一名小学六年级的学生,虽然他1岁时患上血友病,右脚残疾,但他的学习成绩一直在班上名列前茅。”向波的父亲向平介绍,出事前向波右脚残疾,但能够行走。

  “由于家庭经济困难,而肇事方在经费支付上拖延,以致孩子不能及时转院,伤情因此不断加重,现在只能拄着双拐走路。”出事后,向波先后三次在德阳市人民医院和川大华西医院住院治疗,住院共花去医疗费用63954.20元。

  审理

  2002年9月

  一审判决 向波获赔16万余元

  肇事出租车司机吉昌勇受雇于甄泽书,甄泽书的肇事车挂靠于德益出租汽车分公司(德阳市第一汽车运输公司下属单位)从事经营活动。2001年8月8日,向波及其父向平将涉案三方甄泽书、吉昌勇和德阳德益出租汽车分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359988元。

  德阳市旌阳区法院受理该案并审理。向波方认为:由于被告未及时支付医疗费而延误了治疗,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被告方则认为,未因缴费问题而耽误治疗,原告自身患有血友病,医的是血友病,被告只承担25%的赔偿责任,并向法院提供赔偿依据。

  一审期间,根据向波方提出的要求,法院委托省高院司法技术鉴定中心作出鉴定。2002年5月,省高院司法技术鉴定中心作出《法医学鉴定意见书》显示:向波自身所患血友病是关节积血发生的基础,车祸所受外伤为诱发因素。

  与此同时,向波方自行委托泸州科正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司法鉴定书》认为,因资金欠缺拖延了治疗方案,加重了向波的病情,鉴定结论显示:向波右肘、左膝关节血肿系外伤所致,左膝关节损伤目前构成五级伤残,右肘关节构成八级伤残。

  2002年9月5日,德阳市旌阳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省高院鉴定中心作出鉴定优于其他鉴定,判决德益出租汽车分公司和甄泽书连带赔偿向波医疗费、护理费、再医费用等合计161769.24元。

  2003年1月

  二审判决 向波获赔23万余元

  对一审判决,德益出租汽车分公司和向波方不服,分别向德阳市中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向波方在一审期间自行委托鉴定的机构及人员均具备相关鉴定资格,且鉴定程序、鉴定结论均无不当,经二审庭审质证,被告方也没有进行有力的反驳,故对向波方单方委托作出的鉴定书结论应予认定。2003年1月28日,德阳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德益出租汽车分公司和甄泽书连带赔偿向波方医疗费63954.20元,住院伙食补助3500元,今后护理费29200元,残疾赔偿金60000元等,合计233891.40元。

  再审

  2005年9月

  第一次再审 维持二审判决

  对于二审判决中的“今后护理费29200元”一项,向波仍然不服,要求法院再审。2004年8月5日,德阳市中院发出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该案进行再审。

  2005年9月20日,德阳市中院作出再审判决:维持2003年1月28日德阳市中院二审作出的终审判决。

  2007年12月

  第二次再审 今后护理费为73000元

  第一次再审判决后,向波不服,向德阳市检察院提出申诉。

  德阳市检察院2006年12月23日出具的一份《检察建议书》显示:一审判决依据是省高院鉴定中心的《法医学鉴定意见书》,但该鉴定意见对向波的伤残等级未作鉴定,故对向波方的请求是酌情处理的,二审是采信了泸州科正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司法鉴定书》,并根据“左膝关节损伤目前构成五级伤残,右肘关节构成八级伤残。”对一审判决的赔偿予以相应更改,但是对今后护理费29200元一项,未按照实际伤残等级进行修改,对向波方有失公平。

  德阳市中院进行第二次再审,并于2007年12月18日作出判决:判定德阳一运司赔偿向波方今后护理费73000元。

  2008年8月

  第三次再审 今后护理费仍为73000

  第二次再审判决后,向平又发现一个新的问题。2003年1月28日德阳市中院的终审判决书上显示,审判长为魏红敏,代理审判员为陈华刚和张毅;2005年9月20日德阳市中院的再审判决书上显示,审判长为朱保华,审判员为李平,代理审判员为石青玉;2007年12月18日作出再审判决书上显示,审判长为彭刚,审判员为魏红敏,审判员为李平,“魏红敏、李平两次成为合议庭成员,程序不合法。”为此,向波向法院提出再审请求。

  2008年4月8日,德阳市中院发出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再审期间,终止原判决的执行。”2008年7月14日,德阳市中院第三次再审该案,并于2008年8月20日作出终审判决,判决德阳一运司赔偿向波方今后护理费73000元。

  2010年6月

  第四次再审 省高院受理该案

  2009年,向波申诉到了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向平介绍,此次申请再审的一条理由是:现在有一份新的鉴定结果鉴定向波为三级伤残。对于向波父子提出的再审申请,2010年6月9日,省高院正式受理了该案。

  4月6日上午,省高院派出人员前往德阳,就这起车祸案进行调解。“他们仔细了解了我的情况和诉求,但没有调解结果。”向平说,如果省高院提出调解此案,只要被告方有一个好的认错态度,他愿意接受。

  从车祸发生到现在,向波先后获得了20多万元的赔偿,但向平认为这不够,“这些钱还不够他今后的护理费用。”

  车祸受害人

  喜欢上网 想去学校读书

  成都商报记者见到向波时,22岁的他不多言语,一个人默默地坐在电脑前,身边放着一双拐杖。他在最近更新的一片空间日志中说,“我不喜欢说太多的话,因为我怕投入太多的感情,最终换来的是别人的漠视。我喜欢在半夜听忧伤的歌,我喜欢躲在人群背后难过,我喜欢快乐可以有人分享、我喜欢悲伤只有自己知道。我从来都不是要贪心地索取什么,我只是希望自己能够更坚强一点、强大一点,强大到去保护自己保护家人朋友。”

  “我想到学校读书,和弟弟一样。”谈及未来,向波称,车祸后在医院住了两年,出院后同学都已经升初中了,而他再没去过与他家仅一墙之隔的校园,“现在,我连小学毕业证都没有。”

  向波介绍,平日里他喜欢上网,玩游戏,偶尔写点文字,那是他打发寂寞最好的方式。

  向波有一个10岁的弟弟向涛,小家伙特别懂事。采访中,天空阴暗了下来,“要下雨了,哥哥快回屋休息。”小家伙说,一到下雨天,哥哥的腿就会钻心地疼,有时他会给哥哥按摩,这样能帮他减轻痛苦。

  由于积极配合治疗,向波现在的身体状况已经很稳定。向波说,这十多年来他都和家人呆在一起,很少与外界接触,平时喜欢上网看书和聊天,他的QQ好友有95位,但现实中的朋友却屈指可数。

  专家

  访谈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陈永革:

  限制案件再审次数 维护生效裁判既判力

  一起普通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先后启动了四次再审程序,诉讼时间长达10年……在不算复杂的案情和看似复杂的诉讼程序背后,该案件折射出了我国再审制度的一些问题。昨日,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陈永革接受成都商报记者采访,指出了我国再审程序目前面临的困局和未来改革的方向。

  再审次数过多 司法权威受损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二审终审制,二审过后裁判就生效。陈永革说,如果生效裁判确有错误,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可以启动再审程序。全国人大在1997年对民诉法做了修改,对再审的事由进行了14项规定,只要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就可以启动再审程序。不过,目前我国法律对再审的次数并没有明确的限制,这就使得一个裁判生效后还能启动多次再审程序,这与维护生效裁判的既判力形成了强烈冲突,使司法权威受到了损害,“不过像本案中历经了四次再审程序是很少见的。”

  走出再审困局 须改革管辖制度

  纠错是民事再审程序的初衷和基本目的。“对于再审程序的设计,一个理想的状态是案件的原审结法院只能再审一次,比如说中院对案件二审终审了,那么中院最多只能对这个案件再审一次,如果确实还存在问题,那么就由上一级法院再审一次。对再审的次数进行限制,最多允许两次再审,与其他一些国家三审终审制外加救济途径的方式,基本相同。”陈永革说。

  陈永革认为,再审程序的改革还将涉及到管辖制度的改革。“从本案看,该案的二审法院和前三次再审的法院都是同一个法院。在这种情况下,应该转移法院的管辖权。因为一个案件在一个法院审了四次,这就说明这个法院查证据、查事实、运用法律和衡量证明标准的能力都已经到极限了。”陈永革说,这个时候,法院可以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申请由上级法院审理或者转移到其他同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

  申请再审 当事人应考虑利益平衡

  申请再审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过在行使这项权利时,陈永革认为,当事人也应该考虑利益平衡。“一场诉讼,历经10年,最后的付出和当事人的所得没办法比,所以还是要考虑诉讼成本。而且当事人要相信法律,对于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类案件,法院都有大量的判例在先,都会有一套衡量的标准,在作出具体判决时也会有平衡。”同时,陈永革还指出,面对这种多次启动再审的案件,法院也应该更加主动地依职权去调取一些证据,而不是被动地由当事人不断地提出新证据。

  成都商报 记者 王明平 郑钰飞 摄影报道
(责任编辑:UN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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