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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改革意见出炉 行政经营单位5年内剥离

来源:人民网
2011年04月13日07:50
[提要] 目前,全国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签订率已达90%。在未来的改革方案中,强化事业单位的公益属性将成为主导理念,行政性和经营性事业单位的“剥离”过程将在5年内完成。社会公众的一些现实诉求,迫使事业单位必须通过改革来满足公众…[我来说两句]

  几个月前,应届生小琳在网上看到了北京某局级部门下属事业单位的招聘公告。在连续通过笔试、面试、体检、政审和公示环节后,小琳将正式成为4000万“事业人”之一。

  自2002年开始,像小琳这样通过应聘进入事业单位已渐成常态。人社部年初表示,目前全国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签订率已达90%。但在人事制度等单项改革取得突破的同时,缺乏国家层面的统一规划仍制约着事业单位改革整体进展。权威人士日前透露,国务院已下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这将是我国第一个统领事业单位改革进程的宏观部署。

  “为什么现在需要聚焦顶层设计的指导意见?”中国人事科学研究院院长吴江告诉人民网记者,由于在长期的改革过程中,一些公共服务产品过度市场化,如部分医院、学校出现乱收费现象,亟需国家在宏观层面予以规范,强化公共事业单位的公益属性。

  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研究会秘书长、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认为,只有当改革实现整体推进时,各单项变革才可能冲破现有利益格局,达成政策设计初衷。

  改革改的是什么? 动力何来?

  由于历史原因,事业单位的功能定位含混,出现政事不分、管办合一、事企融合,结果造成资源配置不合理、公共服务供给不足、工作效率低下等问题。在未来的改革方案中,强化事业单位的公益属性将成为主导理念。按照规划,行政性和经营性事业单位的“剥离”过程将在5年内完成。

  “过去的19年,主要推进了事业单位的社会化改革,由政府包揽转变为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事业单位并存;从业人员身份也实现由公职人员向职员的转化。”吴江认为,各地的基层改革已十分活跃,这些实践经验为制定宏观政策提供了丰富案例,所以现在才有把握推出指导意见。

  汪玉凯指出,当不同的改革模式在各地遍地开花之时,如果缺乏国家层面的整体部署,有可能进一步忽视事业单位的公益性,“提升公益服务水平、满足人民群众需求,是事业单位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据吴江分析,事业单位改革的动力来自内外两个方面:从外部环境看,社会公众对于解决就业难、看病贵及提升社保水平等方面的现实诉求,迫使事业单位必须通过改革来满足公众;从内部机制看,事业单位的广大知识分子和技术人员也希望获得与付出相匹配的回报,不能“干好干坏一个样”。

  在经营性事业单位改制方面,出版业已率先踏出了一条路。截至2010年底,177家中央经营性出版社中,除一家停退外,其余都换上了“企业身份证”。至此,包括地方出版社、高校出版社在内的全国所有经营性出版社已全部完成转企,成为市场主体。

  “由于出版社自身具有较强的经营目的,目前来看转制成效良好,可以成为接下来经营性事业单位实现‘剥离’的范例。”汪玉凯说。

  改革动了谁的利益? 难点何在?

  “工资虽然不高,但收入可以很高。”在小琳看来,除了一毕业就可以端起不会被打碎的“铁饭碗”外,事业单位最吸引她的,还有逢年过节的“灰色收入”。

  2010年全面实施的绩效工资改革,其中一个目的即严肃事业单位分配纪律。从政策设计看,将津贴发放状态从无序状变为有序,符合社会对事业单位收入分配管理的期待;但在实施过程中,却仍无法杜绝红包、购物卡等“后门收入”不绝的状况,这甚至成为吸引年轻人投奔事业单位的优势之一。

  公立事业单位养老保障制度变革也遇困境。2008年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出台,山西、上海、浙江、广东、重庆五省市开展试点,但由于该方案大幅下调相关人员的退休养老待遇,实施效果并不佳。

  “现在多数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拿的是退休金,今后改革的方向是,事业单位人员要全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吴江介绍,中间会有一个“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的过渡期,保证“老人”养老待遇不下降,“新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除基本养老保险外,一些事业单位还可通过职业年金的方式加以补充,以解决目前备受诟病的退休待遇“双轨制”。

  改革无疑牵动了4000万“事业人”的切身利益。除此之外,在分类改革逐步“剥离”非公益性事业单位的过程中,也将有错综复杂的角力。

  “事业单位分类改革难在如何‘剥离’”。汪玉凯告诉记者,对于行政性事业单位而言,虽然内部反对被划入行政机构的声音几乎不存在,但划归行政系统的标准及如何避免造成行政机构臃肿化,却是改革难点所在;对于经营性事业单位来说,如何公平对待在工作期间面临改革的“中人”利益,需要决策者权衡利弊、公平应对。

  在“剥离”后被保留下来的公益性事业单位中,仍然牵涉利益分配问题。“比如,一些地区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还在收取择校费,当被划归到纯公益性事业单位之后,还应不应该继续收取?这笔费用要如何处置?又如,对于准公益性事业单位,在允许其保留市场机制的同时,如何规范其整体非营利性定位,也亟待决策者厘清。” 汪玉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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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UN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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