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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取公款48万元 西安唐城集团原总经理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6个月

来源:法制日报
2011年04月15日08:06
  本报讯 记者台建林以支付律师代理费为名,西安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总经理余翔两次贪污公款48万元,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6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已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5年1月,余翔以支付律师费为借款理由,给公司出具手书的个人借条两张,两次借走唐城集团48万元。后通过倒账,冲减了这笔借款,双方账务均体现为借还款业务往来,掩盖了余翔通过该公司套取唐城集团48万元的事实。

  一审法院判处余翔犯贪污罪,有期徒刑12年6个月,并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余翔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提出原审判决从犯罪定性到涉案金额都存在错误,对他以贪污罪定性在主体资格上与客观事实不符,他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且将48万元给了律师,没有贪污。

  西安市中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认为余翔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过程中,侵吞公款48万元,已构成贪污罪,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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