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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奇:依法行政要对政府涉诉进行考核

来源:法制日报
2011年04月20日08:14
  思想高地

  观点阐述者: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齐奇

  场合:在杭州接受本报记者专访

  不久前,中共中央政治局就推进依法行政和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进行了集体学习。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在主持学习时强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是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必然要求。对此,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齐奇在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特别提出,应将若干行政机关涉诉指标纳入同级政府绩效考核范围。

  观点一、行政机关涉诉指标可以反映法治政府的水平

  行政诉讼法施行20年来,行政诉讼制度已成为监督和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长效机制和重要力量。行政机关涉及行政诉讼的相关指标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同级政府依法行政绩效和法治政府水平。

  2010年10月10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要求加强依法行政工作考核,科学设定考核指标并纳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将考核结果作为对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但《意见》并未明确绩效考核的具体范围,特别是没有明确涉及到行政诉讼方面的绩效考核内容。

  为了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具体落实《意见》的上述要求,推动解决长期以来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存在的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的现象,切实提高行政机关依法参与行政诉讼的水平和能力,应将涉及行政诉讼的指标纳入同级政府绩效考核范围。

  观点二、考核政府履行应诉义务情况

  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从而参与到诉讼活动中来。行政机关积极应诉,既是法定义务,又体现了对解决行政争议和涉案民生问题的重视程度,也体现了对人民法院司法权威的尊重程度。就浙江情况看,绝大多数行政机关都能积极履行应诉义务,但在应诉的主动性和质量上各地差异较大。如果能把行政机关履行答辩、举证及出庭应诉等指标纳入绩效考核范围,将有利于增强行政机关自觉接受司法监督的意识,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的应诉活动,也有利于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地审理行政案件。

  观点三、考核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情况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既展现了行政机关自觉依法行政,自觉接受司法监督的良好形象,也有利于行政争议的妥善化解。特别是对于社会影响较大、涉及群体性纠纷等行政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既能体现政府解决问题的真心诚意,也可以充分展现政府带头维护行政法治的良好形象。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指标纳入到绩效考核范围,并对应当出庭应诉的“重大诉讼案件”作出较为明确的界定,将有效地推进这一制度的实施,有助于切实增强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行政和运用法律手段解决行政争议的意识和能力。

  观点四、考核落实反馈司法建议情况

  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是涉诉行政机关的法定义务。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于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行政执法中存在的漏洞和不足、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的情况、有关行政机关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等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是推进依法行政的有效举措,是维护司法权威的具体体现,也是司法和行政良性互动的重要载体。

  对于不尊重和不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不落实反馈人民法院司法建议的,应当设置较高的权重,加大对这些严重违反行政诉讼法规定和《意见》要求行为的负面评价力度,以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切实维护人民法院裁判的权威,真正实现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宗旨。

  文字整理本报记者陈东升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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