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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威慑力评价机制之探析

来源:法制日报
2011年04月20日08:36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在经济活动中的纠纷也日益增多。法院是解决社会纠纷、化解社会矛盾的场所;法官对案件所作的判决对人们的行为和生活方式具有重要的指引作用。

  本版开设“案例精析”栏目,通过法院的判决和法官对案件的精辟阐释,我们可以窥见每一起具体案件中所蕴涵的法理。敬请读者关注。

  唐荣刚

  最高人民法院首次明确提出“建立执行威慑机制”后,执行威慑力这一概念便时常跃入人们的视野。执行威慑力,是指国家立法和司法机关通过加大执行力度、增加被执行人责任、提高被执行人强制执行成本等途径,增强强制执行对尚未进入执行程序和已经进入执行程序的债务人的压迫力、约束力和追及力,促使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

  然而,当各级法院在大张旗鼓地增强执行威慑力之时,人们却尴尬地发现,诸如法院执行威慑力大小究竟该如何衡量、法院执行威慑力效果究竟该如何评价等问题,不论是在法律理论界还是在执行实务界均没有一个统一、科学的衡量方法,严重制约了执行威慑力建设的发展。

  执行威慑力的评价方法

  执行威慑力的考评主要采取类比测评的方法来进行。而所谓类比测评法,就是指将某一考核周期中的一项或多项测评数据与以往某一时段或多个时段相同项目的数据进行比较对照,以衡量考核周期内所对比项目工作绩效的一种考核方法。

  但在采用这一方法之前,我们要将执行案件按照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金钱给付、行为执行等类别来划分,然后将所有类别的案件采取承包责任制的形式,将其中的一类或几类合并交由相应执行庭或执行法官去办理,且相互间不得有工作内容交叉等现象。

  执行威慑力测评项目的设定

  执行威慑力类比项目主要为执行清偿率、对妨害执行行为强制措施采取率、申请执行率这三项数据指标,考核法院也可附加类比其它相关项目数据。

  为统一考核衡量指标,执行威慑力类比得分亦采用百分制,总分值为100分,其中,执行清偿率类比测评的最高得分可设定为30分,对妨害执行行为强制措施采取率类比测评的最高得分可设定为30分,申请执行率类比测评的最高得分可设定为40分。考核法院也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对上述分值结构进行调整。

  一、执行清偿率的类比。所谓的执行清偿率,是指通过法院强制执行已执行到位的金额与该案件执行立案时执行标的总额的百分比值。该指标检验的主要是执行法院帮助申请执行人兑现权益的程度,也即实际执行效果。

  本项目在类比参照对象的选取上,一般选取上一个考核周期为参照对象。考核周期内执行清偿率等于60%,且与所参照的考核周期内的执行清偿率持平的,则可得及格档次分数18分,执行清偿率高于60%而低于90%时,较所参照的考核周期执行清偿率每上升一个百分点的,则加记0.5分,加记后的总成绩不得超过26.5分;每降低一个百分点,则扣减1分,可扣至0分为止。执行清偿率等于或高于90%,可得优秀档次分数27分,较所参照的考核周期执行清偿率每上升一个百分点的,加记0.5分,加满29.5分为止;执行清偿率低于所参照考核周期内执行清偿率的,原则上不再扣减分数。执行清偿率达到100%的,则得满分30分。

  二、妨害执行行为强制措施采取率的类比。所谓妨害执行行为强制措施采取率,是指不同类别执行案件的诉讼参与人、协助执行义务人等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进而妨害法院执行,法院对其采取强制措施的数量与理论上执行案件可能采取强制措施数量的百分比值。

  在类比参照对象的选取上,一般选取上一个考核周期为参照对象。考核周期内妨害执行行为强制措施采取率与所参照的考核周期内的妨害执行行为强制措施采取率持平,且执行清偿率执行清偿率等于或大于60%、中级法院申请执行率等于或低于40%、基层法院申请执行率等于或低于45%的,可得及格档次分数18分。在上述基础上,妨害执行行为强制措施采取率较所参照的考核周期妨害执行行为强制措施采取率每上升两个百分点的,则加记0.5分,加记后的总成绩不得超过26.5分;每降低一个百分点,则扣减2分,可扣至0分为止。执行清偿率等于或高于90%、中级法院申请执行率低于10%、基层法院申请执行率等于或低于15%的,本考核项目则可得满分优秀27分,在本阶段,申请执行率每降低一个百分点,加0.5分,最高可加至29.5分,考核周期内妨害执行行为强制措施采取率低于所参照的考核周期内的妨害执行行为强制措施采取率的,原则上不扣分。申请执行率为0的,可得满分30分。

  三、申请执行率的类比。所谓的申请执行率,是指不同类别执行案件收案数量与所在法院相同类别的一审案件收案数量之间的百分比值。该项指标主要衡量的是不同类别执行案件执行威慑力的大小。

  类比参照对象的选取上,一般选取上一个考核周期为参照对象。中级法院考核周期内申请执行率低于或等于40%,且与所参照的考核周期内的执行清偿率持平的,可得及格档次分数24分,高于40%的则得0分;申请执行率低于40%而高于10%时,较所参照的考核周期申请执行率每下降两个百分点的,则加记0.5分,加记后的总成绩不得超过35.5分;较所参照的考核周期申请执行率每上升一个百分点,则扣减1分,扣至0分为止。申请执行率等于或低于10%,可得优秀档次分数36分,较所参照的考核周期申请执行率每下升一个百分点的,加记0.5分,直至加满39.5分为止;本阶段,申请执行率高于所参照考核周期内申请执行率的,原则上不再扣减分数。申请执行率为0的,则得满分40分。

  (作者系上海市一中院执行庭助理审判员)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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