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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申辩不得加重处罚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和案件审理有新规

来源:法制日报
2011年04月21日08:22
  本报记者韩乐悟

  国家质检总局前期公开征求意见的两个有关行政处罚的规定,近日公布。这两个规定是《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规定》(以下简称案审规定)。

  规定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旨在规范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和案件的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两规定均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

  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程序规定共分八章六十五条,包括总则、管辖、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行政处罚的执行和结案、期间与送达和附则。程序规定很大程度上是对原有相关规定的修改和整合。其施行之日,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公布的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现场处罚规定和听证工作规则同时废止。

  多年来,虽然政府职能部门一直在致力于依法行政,但在许多行政相对人眼中,他们还是得罪不起的“官家”,被处罚的企业常常认为对处罚决定表示不满或申辩,弄不好会被“罪加一等”或以后“被找茬”。按程序规定,对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应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三种处罚可听证

  除了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程序规定较多着墨于行政处罚的听证,规定当事人面临三种处罚可要求举行听证,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质监部门核发的许可证、处以较大数额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之一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自告知次日起算,当事人享有在3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权利。

  所谓“较大数额罚款”的标准,按照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等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上述法规、规章、文件未做规定的,为3万元以上(含3万元)。

  按程序规定,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案审委),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行政处罚案件的审理,按照案审规定执行。

  经听证案件由案审委重审

  案审规定共二十二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理、复核行政处罚案件适用本规定。

  按照案审规定,案审委应由五名以上的单数委员组成。对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决定的或情节复杂、影响重大的行政处罚案件,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进行集体审理。对其他行政处罚案件,可由三名以上委员进行集体审理。

  案审委下设办公室。案审委办公室(以下简称案审办)应当按照查审分离的原则设置。依案审规定,案件承办机构应在案件调查终结后,将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以及案件的全部材料提交案审办进行初审。案审办完成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后报请案审委集体审理。

  案审办初审内容主要包括对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违法主体认定是否准确、办案程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适用法律依据是否准确,处罚裁量是否合理、公正,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并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

  案审规定明确,经过听证的案件,案审办应当报请案审委重新审理。行政处罚决定一经作出,不得擅自改变。确有法定事由需要改变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经案审委重新审理决定,并报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案审规定施行之日,原国家技术监督局1996年9月18日公布的行政案件审理工作规则同时废止。

  本报北京4月20日讯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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