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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工坐过山车一分钟昏迷 10个月后死亡家人索赔

来源:深圳新闻网
2011年04月21日07:57

  乘坐“过山车” 仅一分钟就昏迷

  出事女工10个月后死亡,其家属提出索赔167万,昨二审开庭

  深圳新闻网讯 到主题公园玩刺激项目,游客常因身体不适引发事故,由此导致的纠纷也屡有发生。昨天,深圳中院二审开庭审理了一起此类官司,一名惠州市的女工由公司组织到深圳某主题公园游玩,上了“过山车”仅一分钟就昏迷,10个月后不幸去世,其家人把用人单位、旅行社、主题公园所属的控股公司告到法院,索赔167万余元。一审判三家单位支付马小姐父母103万余元,除主题公园方外,其余各方均不服上诉。

  坐“过山车”出事家人索赔

  据一审查明,马小姐是惠州一家电池公司的员工。2007年12月,该公司向员工发出秋游通知,员工可以免费参加。该公司还和惠州市一家旅行社签订了《广东省国内旅游组团合同》,委托旅行社组织其员工旅游。

  2007年12月17日14时许,马小姐来到深圳一家主题公园游玩,在乘坐“过山车”后1分钟出现昏迷、四肢不能动弹的情况,被送到医院救治。在深圳的医院治疗到2008年9月30日,马小姐被转往陕西宝鸡市人民医院继续救治,但最终在同年10月25日去世。

  事发后,马小姐所在公司、旅行社和主题公园所属的控股公司都给予了马小姐一定的经济帮助,但是各方对赔偿责任分配等事项无法达成一致。马小姐去世后,其父母将三家单位告上法庭,索赔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67万余元。

  一审判赔103万余元

  一审开庭时,三家被告都称自己没有过错。马小姐所在公司称,单位组织旅游的路线、项目都是马小姐自己选择的,单位组织活动的一切程序都合法,也没有收取任何费用,因此不应承担责任。该公司提出主题公园应该确保其游乐设施不会对消费者造成伤害,不能将判断游客身体是否适合游乐项目的义务强加给消费者。该公司还提出反诉,要求返还其垫付的各类费用24万余元。

  主题公园方认为自己的游乐设施完好,能够给客人提供安全的游玩环境,也尽到了告知游客乘坐游乐设施应该注意的事项。其认为,马小姐身体存在颅底畸形、寰枕融合等状况,属于被告知不能参加“过山车”活动项目的人员范围,但遗憾的是马小姐疏忽了自己的身体状况并参加了过山车活动,导致事故发生。事发后,主题公园方已垫付了24万余元,其认为自己履行了社会经营者的社会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明任何一方对涉案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三方被告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分担各自的民事责任。

  法院认为马小姐父母依法可获得的赔偿总额为103万余元,酌定马小姐所在公司承担20%的民事责任,支付20.7万余元,旅行社承担35%的民事责任,支付36万余元,主题公园方承担45%的民事责任,支付46万余元。一审判决,除去三家被告已经垫付的费用,旅行社还应支付30.6万余元,主题公园方还应支付22.2万余元,马小姐的父母则要向马小姐所在的电池公司返还4.9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除主题公园方外,马小姐的父母、用人单位和旅行社均不服,提出上诉。

  是否适用公平原则成焦点

  昨天二审时,是否适用公平责任原则成为焦点。一审判决依据的是公平责任原则,据了解,民法通则规定“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马小姐所在的电池公司认为,公平原则指的是侵害人与被侵害人之间使用公平责任原则进行责任分配,而不应该是在侵害人之间使用公平原则进行责任分配。用人单位在此案中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因为马小姐是在主题公园为她提供娱乐项目服务过程中受伤害的,应该由经营服务者承担应有的责任。

  旅行社认为,马小姐进入游乐场后,旅行社已无权对其进行管理,更无权限制其游玩娱乐项目。此事发生可能有三方面原因,一是游乐设施不安全,二是游乐场未尽告知义务,三是马小姐明知注意事项,但疏忽了这一点或轻信了自己的身体。旅行社认为这一损害完全是由于过错原因造成的,不能适用公平原则承担责任,应适用过错原则。

  马小姐的父母提出上诉,是因为他们对一审死亡赔偿金计算不认同,其称马小姐在惠州已经工作累计近两年,其死亡赔偿金应该按城镇人口计算为64万余元,而不是按农村人口计算为10万余元。

  目前案件仍在审理之中。

  深圳晚报记者 袁江斌

(责任编辑:UN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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