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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重典打击食品非法添加 严管食品添加剂

来源:红网-潇湘晨报
2011年04月22日02:14

  实名制 对国家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以及禁止在饲料和饮用水中使用的物质,生产企业必须建立销售台账,实行实名购销制度,严禁向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

  划重点 尽快制定餐饮服务环节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明确允许使用的品种。重点加强对提供火锅、自制饮料等服务的餐饮单位使用食品添加剂监管。从严审核、制定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国家标准。

  严打击 发生违法添加行为、发现后未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企业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监督检查中走过场、不按规定履职的公职人员,从严追究;情节严重者开除公职。    "毒奶粉""瘦肉精""毒豆芽""染色馒头""牛肉膏"......

     当前,在食品生产经营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已成为影响食品安全的突出问题。为进一步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国务院办公厅下发通知要求,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通知指出,2011年年底前要制定并公布复配食品添加剂通用安全标准和食品添加剂标识标准。2011年年底前,各监管部门按系统对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2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李克强强调,要以《食品安全法》为准绳,重典治乱,加大惩处力度,切实改变违法成本低的问题,让不法分子付出高昂代价,真正起到震慑作用。据新华社电

     1

     年底前出台食品添加剂通用安全标准

     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使用。要求卫生部从严审核、制定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国家标准,2011年年底前制定并公布复配食品添加剂通用安全标准和食品添加剂标识标准。

     质检部门要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制度,从严惩处未经许可擅自生产的企业;加强原料采购和生产配料等重点环节的日常监管,督促生产企业严格执行有关标准和质量安全控制要求。严禁使用非食用物质生产复配食品添加剂。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餐饮服务单位要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不得购入标识不规范、来源不明的食品添加剂,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范围和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各监管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严肃查处超范围、超限量等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食品药品监管局要重点加强对提供火锅、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等服务的餐饮单位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监管。

     完善食品添加剂标准。卫生部要从严审核、制定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国家标准,2011年年底前要制定并公布复配食品添加剂通用安全标准和食品添加剂标识标准。对暂无国家标准的食品添加剂,有关企业或行业组织可以依据有关规定提出参照国际组织或相关国家标准指定产品标准的申请,卫生部会同有关部门要加快食品添加剂标准指定。

     2

     地方政府要建立有奖举报制度

     地方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设立专项奖励资金,切实落实对举报人的奖励,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人员举报。

     根据通知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协调配合,强化联合执法,规范信息发布。发现违法制售使用非法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要及时将信息通报给相关地区和部门。相关地区和部门接到通报后,应当立即依法采取控制措施,查处违法行为。

     通知强调,地方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设立专项奖励资金,完善工作机制,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切实落实对举报人的奖励,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人员举报。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员、协防员管理办法,加强食品安全信息员、协防员队伍建设。积极支持新闻媒体舆论监督,认真追查媒体披露的问题,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公开查处的食品安全案件。同时,要打击虚假新闻,对造成社会恐慌的假新闻制造者,要严肃追究责任。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知识、各类违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及其危害以及严厉惩处的措施,要宣传至农户、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食品生产企业、食品经营单位和餐饮服务单位以及从业人员。

     3

     年底前建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在2011年年底前,各监管部门按系统对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通知强调,推动诚信体系建设,引导企业树立安全发展、诚信经营的理念。2011年年底前,各监管部门按系统对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等行业组织要切实负起行业自律责任,积极组织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和内部监督,加强行业监督和培训。

     通知强调,要建立食品安全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为防止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原材料采购和生产配料的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并分别签订责任书;对第一责任人所在单位发生违法添加行为、直接责任人发现单位购入或使用非法添加物未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监察部门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监督检查中走过场、不按规定履职的公职人员,要从严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开除公职;涉嫌徇私舞弊、渎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UN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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