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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高院判决法国轩尼诗公司被侵权案二审胜诉

来源:法制日报
2011年04月23日09:56
  庭审目击

  地点: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目击者:本报记者陈东升本报实习生王春

  一个手持战斧的图形、一个叫“轩尼诗”的洋酒名、一个为“www.xuannishiwine.com”的网站域名,让素无瓜葛的三个酒业公司对簿公堂,展开了一场名酒公司关于酒名的纷争。

  近日,上诉人法国轩尼诗公司与被上诉人顾玉辉、杭州勃根地葡萄酒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昌黎卡斯特庄园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二审开庭,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法国轩尼诗公司胜诉。

  【山寨故事】

  名酒与酒名的纷争

  从2007年2月开始,浙江绍兴的市面上流通着一种叫“HABSBURG”(哈布斯堡)系列的葡萄酒,酒瓶及包装盒、宣传册上不仅有醒目的战斧图形,还标注了“法国轩尼诗葡萄酒(香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称。

  “这明显是轩尼诗的山寨版。”法国名酒轩尼诗生产的是白兰地,但这些使用与法国轩尼诗公司明显相似的图案与名称的葡萄酒,实则系杭州勃根地葡萄酒有限公司与昌黎卡斯特庄园葡萄酿酒有限公司共同生产经营。

  法国轩尼诗公司认为顾玉辉所控股的勃根地公司及另外这家昌黎卡斯特庄园公司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遂于2009年6月10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勃根地公司立即停止对法国轩尼诗公司享有的“軒尼詩”商标、“轩尼诗”商标、“手持战斧图形”商标的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法国轩尼诗公司30万元人民币,驳回法国轩尼诗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法国轩尼诗公司不服,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诉称顾玉辉注册、使用“www.xuannishiwine.com”域名构成商标侵权,请求二审法院判决顾玉辉与勃根地公司连带承担赔偿相关费用50万元人民币。

  【庭审焦点】

  责任与赔偿的辩论

  二审庭审中,上诉双方围绕“顾玉辉注册域名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顾玉辉是否要承担连带侵权责任、赔偿数额的认定”等争议焦点展开了辩论。

  “顾玉辉所注册的涉案域名与涉案商标"轩尼诗"中文汉字并非具有一一对应、唯一、固定的联系和指向性,不能认定为商标侵权。”被上诉方律师表示,即便音译完全相同,轩尼诗也不是驰名商标,不能受扩大保护。

  对于顾玉辉是否与勃根地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法国轩尼诗公司代表律师认为:“顾玉辉作为勃根地公司的绝对控股股东,明知并帮助勃根地公司实际操作本案所有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构成共同侵权。”

  “顾玉辉系香港轩尼诗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假若要判定共同侵权,也是由香港轩尼诗公司与勃根地公司共同构成。”被上诉人代理律师则认为公司都是独立法人,应独立承担责任,顾玉辉作为控股股东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两者均为酒类商品,对方大量使用轩尼诗的标识容易误导公众。”在赔偿数额上,法国轩尼诗公司要求追加赔偿20万,并举证在2009年一审结束后,勃根地公司依然持续销售葡萄酒1001箱,市值192000元。

  被上诉方律师认为勃根地公司有自己的商标,主观上不存在恶性故意,上诉人的证据并非指向侵权商品是由两被告实施销售的,增加侵权赔偿数额没有依据。一审法院赔偿已过高,要求维持一审判决。

  【侵权手法】

  傍名牌“搭便车”

  据合议庭查明:2007年1月16日,顾玉辉在香港以1万元港币注册带有“軒尼詩”字号的香港轩尼诗公司。2月15日顾玉辉又注册成立了勃根地公司,顾玉辉为法定代表人并持有该公司90%股份,并于同日注册了“www.xuannishiwine.com”域名。2月16日,授权勃根地公司作为香港轩尼诗公司在中国的营销中心。

  “英文的轩尼诗Hennessy商标在2006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在中国有极高知名度,这是一个典型的傍名牌案件。”代表法国轩尼诗公司上诉的律师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虽然斧头的方向不一样,但消费者是很难区分这么微小的差别的。”法国轩尼诗公司律师向记者解释了被上诉人的手法,“对方利用在香港注册公司的便利性条件,注册一个空壳公司即法国轩尼诗葡萄酒(香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大陆注册一个销售公司即杭州勃根地葡萄酒有限公司,然后拿香港傍名牌的企业名称到大陆使用,就这样搭起了便车。”

  被上诉方律师辩称:“勃根地公司自己有注册的商标,只是借用一下战斧的图案,明显的地方都是使用自己的商标,没想到要侵犯对方的商标,只是使用了这个图案。”

  【法官点评】

  香港公司宽松登记制度被利用

  合议庭认为,“顾玉辉注册的域名其汉语发音与轩尼诗完全一致,对相关公众而言容易构成混淆,网站首页的项目栏是在线订单,涉及商标交易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两被告都有侵权责任能力,综合本案的事实与情节,顾玉辉与勃根地公司在主观上具备共同的意思联络,客观上进行了通力合作,结果上造成了法国轩尼诗的损害……”审判长王亦非当庭表示。

  “从价值导向上,现时存在着大量利用香港公司登记制度的宽松规定,将知名企业字号登记为香港公司,进而以该香港公司的名义授权国内公司进行侵权活动以获取不法利益的行为,此类行为极大侵害了权利人的利益,扰乱正常的经营秩序,违背了职业道德,应直接对行为人科以重责,以起到规范市场效用。”审判长王亦非说。

  在赔偿数额上,当存在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或被侵权人因为侵权而受到的损失难以确定的情形下,采取法定赔偿方式,依据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合议庭综合考虑勃根地公司于2009年4月仍在销售侵权产品,同时法国轩尼诗公司向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与亚洲域名解决中心展开了维权活动,支出了相应费用,应酌情加重赔偿,按法定赔偿的上限50万元予以赔偿。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了杭州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中部分内容,改判为顾玉辉与勃根地公司连带赔偿法国轩尼诗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人民币50万元;驳回法国轩尼诗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及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顾玉辉和勃根地公司连带负担。

  目击者感言

  据了解,随着法国“HENNESSY”系列商标在中国的声名日盛,早在2005年,汕头市的一家化妆品公司就傍上了轩尼诗的名牌,搭起了销售便车,后果当然是为其傍名牌买单,承受商标侵权后果。

  本案中,顾玉辉与杭州勃根地公司也要为在港傍名牌交上一笔50万元的昂贵“学费”,补习商标专有权这一课。前车之鉴,后事之师。愿企业经营者都能引以为鉴。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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