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繁简分流大大降低“民告官”成本

来源:法制日报
2011年04月28日07:54
  本报记者袁定波

  4月11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法官黄志勇敲响了手中的法槌,夏培军不服北京市海淀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物品扣押行为案开庭,该案是海淀法院适用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第一案。

  《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前不久,海淀法院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确定为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法院。

  现状:行政案均用普通程序

  “几年前,海淀法院就开始试行行政诉讼普通程序简便审,但这个探索没有突破合议庭制,中间还是隔了一层窗户纸。”海淀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贾柏岩近日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工作的通知》为捅破这层窗户纸提供了依据。

  我国行政诉讼程序与民事、刑事诉讼不同,不设置简易程序,在审判组织上也只规定了合议制一种形式。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李广宇解释说,做出这种制度设计的初衷,受制于行政诉讼制度草创之初的某些具体情况。

  当时,行政案件的审理被认为涉及复杂的专业技术知识,难度较大,相关法律不完善,审判经验相对不足,组成合议庭审理可发挥集体智慧。而且,行政诉讼尚难为行政机关所接受,采用合议制可以增强抗御各方面干扰的能力。

  “但是,随着行政法治进程的深入和行政审判实践的发展,这一制度设计已经明显滞后和脱离实际,据以支撑的理由也日渐失去现实土壤。”李广宇说。

  《法制日报》记者从海淀法院了解到,经过20年的发展,该院行政案件从几十件到前几年的一两百件,再到现在的六七百件,可以说是成倍地增加。当前,行政诉讼案件多,矛盾突出,疑难复杂案件多。而现实情况是行政庭人员配备永远是各个法院所有部门里最少的。海淀法院行政庭仅有3名法官,每天都在埋头开庭审理案件。

  在贾柏岩看来,我国现行行政诉讼制度中,一切行政案件无论繁简、难易一律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已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行政诉讼实践的需求。

  试点:45日内审结用时减半

  行政诉讼法规定,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交答辩状。

  而3月24日提起行政诉讼的夏培军案,因适用简易程序,3月30日,海淀法院即向被告发送了受理案件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手续,并要求被告于4月6日向海淀法院提交相关证据,在时间上缩短了4天。

  贾柏岩介绍说,按照普通程序的惯例,一般在交换证据的10日后安排开庭。该案因适用简易程序,4月6日当事人双方交换证据后,11日即公开审理,在开庭时间上提前了5天以上。

  《法制日报》记者注意到,开庭前,书记员核对了当事人情况,并宣读了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承办法官及书记员告知书,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是否有异议,法官黄志勇到庭后直接开庭审理案件事实。

  庭审中,被诉行政行为内容、被告答辩状、原告起诉状因庭前均已向各方当事人送达,在法庭调查阶段,当事人只需向法庭明确起诉及答辩的要点,明确诉讼请求有无变化即可。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再单独设立法庭辩论阶段,当事人的辩论意见可在庭审陈述中一并发表,省略了不必要的庭审环节,缩短了开庭时间。

  “简易程序大幅简化诉讼程序和环节,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兼顾了法律的公平与效率,更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贾柏岩评价说。

  据介绍,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应当在3个月内审结。李广宇表示,3个月对于案情相对简单的案件来说拖得太长,容易引起当事人对于法院效率和公正性的质疑。

  试点通知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45日内结案,不仅比普通程序缩短了一半,而且,一般情况下,不得申请延长审理期限。

  突破:一般由法官独任审理

  在夏培军案的庭审现场《法制日报》记者看到,审判席上仅有黄志勇一名法官。“这是试点的一大突破。”贾柏岩特别看重这一变化。

  试点通知明确,行政诉讼在部分基层法院试点简易程序,一般采取法官独任审理。但通知同时对此增加了限制性规定,即采取独任审理的要经过当事人同意。

  据贾柏岩介绍,民事诉讼法规定,简单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刑事诉讼法也有独任审判的规定。因此,行政案件独任审理亦应是适用简易程序的题中应有之义。

  既然如此,为什么还有要经当事人同意这一规定呢?

  最高法行政庭法官梁凤云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在起草试点通知过程中,对于独任审理有一些反对意见。有观点认为,在当前行政案件总量不大的情况下,坚持合议制比实行独任制更有利于保证行政审判的良好效果。即便简易程序当然包括独任审理,但在现行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审理行政案件的合议庭应当是3人以上单数的情况下,也不宜妄加突破。经过权衡,对独任审理的规定予以了保留,但作了一定限制。

  梁凤云认为,在试点阶段,有必要加上经当事人同意这一条件,这样能够减轻人们对行政诉讼简易程序合法性的质疑。当然,如果行政诉讼法正式修改,在设计简易程序制度时就没有必要再如此限制了。

  最终,海淀法院适用行政简易程序第一案以原告撤诉告终。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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