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阐述者: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
时间:2011年4月26-27日
场合:赴济源听取两级法院关于“涉瘦肉精”案件审理准备情况汇报会
汇报会之前,我们专程到济源双汇食品有限公司进行了实地察看,看到偌大的生产车间、屠宰车间,机器停转、产品封存、空无一人,我心里十分难受。当地主要领导同志说,“瘦肉精”事件发生后,这家公司停业整顿,两千名员工下岗待业。这说明,消费者、企业,包括员工,都是这起事件的受害者。司法机关介入这起事件后,法院作为审判机关,要与公安、检察机关密切配合,依法做好审判前的各项准备工作,通过法律的精准打击,逐步恢复人民群众食品消费的信心。
观点一:满足公众对“瘦肉精”案件审理的知情权
民以食为天,对“瘦肉精”案件高度关注是正常的。因为肉食的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人民群众有权知道“瘦肉精”案件的审理情况和判决结果。法院要在公开、透明的原则下,充分满足、尊重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只有案件庭审公正、案情透明,才能经得起社会各界的考问,法院的判决才会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另外,案件审理的全程公开,还能起到普法教育和警示作用,让社会各界特别是养殖户充分认识到“瘦肉精”带来的危害,从而自觉拒绝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也能促使行政监管部门认真执法。要通过审判,创造一个公正良好的司法环境,让老百姓感受到法律的保护和温暖。
观点二:案件审理充分体现出宽严相济
“瘦肉精”案件涉案人员多,要区别对待,分层次、分层面去审理,充分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审判效果。各级法院要提前介入,组织刑事法官对涉及此类案件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相关案例进行深入细致的学习和研讨,确保案件质量。以严惩食品安全犯罪为目标之一的刑法修正案今年5月1日正式实施,要认真研究法律规定的衔接问题。同时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的《关于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的通知》,认真处理审理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法院审理要抓住重点,抓住源头,对明知有害而去制造、销售“瘦肉精”的,要严厉打击;对不知情的小养殖户,本身就是受骗的对象,要酌情考虑,区别对待;对故意不履行监管职责的人员,也要严惩不贷。
观点三:通过司法建议总结教训
“瘦肉精”事件发生后,对养殖业、肉食品加工业带来了重创。对在审判中发现的问题,要通过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的形式,及时总结教训。我认为,提出司法建议是法院进行法制宣传,扩大办案效果的一项重要工作。需要说明的是,司法建议是人民法院实现审判职能的一项措施或方式,也是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系统工程的一个重要手段,有利于促进有关单位加强管理、堵塞漏洞、杜绝类似情况的发生。
文字整理本报记者邓红阳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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