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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毒奶粉案”二审终结 4被告人上诉被驳回

2011年04月28日11:00

  来源:西部网

  4月26日,备受关注的渭南“毒奶粉”案二审终结,四名被告人的上诉请求被驳回,渭南中院维持一审判决结果。

  2008年七八月份,大荔县荔华乳业有限公司将20吨“荔华”牌乳粉抵押给马双林。2009年9月份,马双林与渭南市乐康乳业有限责任公司主要负责人张文学、同天虎联系,将其中16.55吨“荔华”牌乳粉卖给了乐康公司。张文学、同天虎在马双林没有提供三聚氰胺检测报告的情况下,授意朱书明安排人将10吨“荔华”牌乳粉与本厂“三彩”牌乳粉按比例搅拌装袋,共生产掺混乳粉32.5吨。

  随后,乐康公司将28吨掺混乳粉销往广东潮安县龙信食品公司,龙信公司又将其中的25吨乳粉销给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南方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福建漳州市有关部门对南方公司该批乳粉抽检中,发现其中两批次乳粉共5.725吨三聚氰胺超标。后经福建省中心检验所复检,结论为,一个批次生产日期是2009年10月22日,共2.95吨乳粉三聚氰胺超标。

  此案经临渭区法院审理后,于今年3月一审宣判。被告人张文学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0万元。被告人朱书明、同天虎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25万元。马双林犯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

  一审宣判后,四名被告人均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文学、朱书明、同天虎作为乐康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主管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员,在生产乳粉过程中,违反国家相关规定,明知“荔华”乳粉没有三聚氰胺检测报告,超过保质期限并有结块、出虫现象,仍将该乳粉掺混进自己公司生产的乳粉中生产销售,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马双林,明知“荔华”乳粉没有三聚氰胺检测合格报告,且已超过保质期限,仍予以销售,其行为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渭南中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应予维持,故裁定驳回4名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记者 王晓光)

(责任编辑:UN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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