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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服务赔偿标准颁布 强迫购物须赔游费两成

来源:人民网 作者:杜海涛 靳博
2011年04月29日05:48

  本报北京4月28日电(记者杜海涛、靳博)近日,国家旅游局颁布实施《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根据新《标准》,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的旅行社,每次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标准》规定,旅行社与旅游者订立合同或收取旅游者预付旅游费用后,因旅行社原因不能成行的,旅行社应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旅游者,否则应承担赔偿责任。其中,国内旅游应提前7日(不含7日)通知旅游者,否则应向旅游者全额退还预付旅游费用,并按下述标准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出发前7日(含7日)至4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出发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5%的违约金;出发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标准》规定,旅行社及导游或领队违反旅行社与旅游者的合同约定,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旅行社按下述标准承担赔偿责任,其中包括:

  擅自缩短游览时间、遗漏旅游景点、减少旅游服务项目的,旅行社应赔偿未完成约定旅游服务项目等合理费用,并支付同额违约金。未经旅游者签字确认,擅自违反合同约定增加购物次数、延长停留时间的,每次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的,每次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旅游者在合同约定的购物场所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的,旅行社应负责挽回或赔偿旅游者的直接经济损失。私自兜售商品,旅行社应全额退还旅游者购物价款。

  “惩罚强制购物行为的政策,对于那些惯于采用零负团费、低价竞争、购物回扣进行盈利的旅行社来说会有较大的影响。”南开大学旅游与服务学院教授姚延波对记者表示,从长远来说会规范旅行社的这些不正当竞争行为,增强行业自律,有助于维护市场秩序的公平性。

  姚延波认为,该政策的出台会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强迫购物问题,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但是除了法律、法规和政策等强制性的做法以外,我们还需做到:一是加强对消费者的教育和引导,在进行旅游决策时不要仅以价格作为决策的标准,更要注重旅行社的产品质量、品牌、信誉,事先签订好旅游合同,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等,具有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二是要通过合理的产业政策调整旅行社产业组织结构,提高市场集中度,培养大型旅行社,在行业内形成大、中、小旅行社的分工协作,培养行业与企业自律意识和行为。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消除强迫购物的根源,形成有效竞争,提高行业的整体竞争力。

(责任编辑:UN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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