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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新沂“宝马碾童案”一审开庭宣判(图)

来源:法制日报
2011年04月30日09:50
图为庭审现场。慈延年摄
图为庭审现场。慈延年摄



  ●法庭当庭播放宝马碾童事件全程监控录像


  ●是交通肇事还是过失致人死亡成庭审焦点

  本报记者丁国锋

  2010年9月,江苏省新沂市良晨花苑小区内一宝马司机,将一名3岁半幼童碾轧致死。由于当时部分监控录像上网,“宝马X6、4次碾轧、幼童”等刺激的字眼,引起了舆论强烈关注,也引发了对肇事者涉嫌何种罪刑的争议。

  4月29日上午9时30分,这一备受关注的案件在新沂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被害人亲属、被告人亲属和社会群众等近200人旁听了庭审。庭审结束后,法院经过合议庭合议对此案当庭作出了判决,以过失致人死亡罪一审判处被告人伍坦有期徒刑4年。

  5分零8秒录像与网络流传不同

  庭审中,公诉人指控:2010年9月7日11时许,被告人伍坦驾驶宝马X6越野车,在新沂市新安镇良辰花苑小区10号楼3单元门前道路上由东向西倒车时,因对车后路面状况疏于观察,将3岁半幼童李某某撞倒、碾轧,后因判断失误向前提车时又一次碾轧李某某,其下车查看时又因操作不当将档位挂入倒档致使车辆后退,导致该车左侧前后轮再次碾轧李某某,致李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鉴于案发后伍坦当场拨打110、120,并在原地等待接收处理,能积极认罪,被告人的亲属、车主与被害人亲属签订了赔偿协议,并支付了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取得了被害人亲属谅解,属于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当庭认为被告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要求对被告人在法定刑内量刑。被告人对公诉人的指控没有任何异议。

  法庭调查期间,作为公诉人指控的第一组证据,当庭完整播放了从车辆进入小区到伍坦站在路边报警的5分零8秒全程监控录像。与网络之前传播不同的是,录像显示肇事司机在幼童出现在车另一侧、并走到车辆尾部停留期间,始终背对着幼童方向。同时还显示,肇事司机并没有逃离事发地,而是在离开1分钟左右后叫来同伴,并在现场路边拨打手机报警。

  公诉人还向法庭递交了包括伍坦供述、证人证言、法医鉴定结论、车辆检验报告书、物业管理规定、报警记录等多组证据。伍坦对证据均未提出异议,辩护人则围绕小区物业管理的问题,当庭请求法庭播放了事发小区车辆自由进出的录像。

  法院认定属于过失致人死亡

  法庭辩论期间,双方辩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了伍坦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还是交通肇事罪的定性上。

  公诉人认为,依据相关司法解释,事发小区有禁止社会车辆进出的告示和各项管理制度,不能将相对封闭小区道路简单认定为社会道路,而将事件定性为交通肇事。

  伍坦在最后陈述期间,表示了对受害者家属深深的悔意,他说:“无法用言语来表达,每天都在责备自己,希望被害人亲属尽快从阴影中走出来,原谅我的过错。”

  在休庭20多分钟后,中午12点30分左右,合议庭对该案作出了一审判决,支持了公诉人的意见,认为被告人伍坦驾驶机动车辆在居民小区内道路倒车时,应当预见其行为可能危害他人的安全,因疏于观察,将在车后玩耍的幼童李某某撞倒、碾轧,后因操作不当致该车再次碾轧李某某,致李某某受伤后死亡。被告人的行为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

  合议庭还认为,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拨打电话报警,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认罪、悔罪,其近亲属等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后果和其具备的法定和酌定情节,判处被告人伍坦有期徒刑4年。

  《法制日报》记者注意到,整个庭审期间被告人亲属和被害人亲属均在旁听席上表情平静,宣判后均未表示异议。

  法官详解判决依据

  庭审后,主审法官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解释说,对有意见认为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的问题,根本区别在于故意杀人罪是故意犯罪,过失致人死亡、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本案中监控录像、被告人供述及有关证据证实,被告人伍坦倒车前没有注意观察车后状况,也没有等到车载雷达工作就向后倒车,导致被害人被碾轧。此时被告人伍坦对被害人被撞轧的主观心态显然是疏忽大意而非故意。其后,被告人伍坦没有及时正确判断车辆颠簸的原因而将车辆向前开,导致被害人又被碾轧,此时被告人伍坦主观上仍属于未尽到注意义务的疏忽大意,在被告人伍坦已经意识到有问题而欲下车观察时,本应将车辆操纵杆挂在停车档上,但由于紧张而错将操纵杆推到了倒车档上。其随后下车发现车下面有被害人,此时车辆已经后倒即将轧到被害人,被告人为避免车辆再次碾轧被害人而用双臂欲抬起车辆,但未能抬起,导致被害人再次被碾轧。综合全案发生发展的过程,被告人的行为客观上虽然导致了被害人被车辆多次碾轧,但从事前、事中、事后情节审查判断,被告人主观上并非希望或放任严重后果的发生,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法院认定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对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的疑问,审判长解释,两项罪名主要区别是看被告人犯罪的场所。交通肇事罪发生地点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的道路上,而本案发生的地点在相对封闭的小区内,并非属于公共交通管理范围。

  此外,审判长还解释说,过失致人死亡,法定刑是三至七年有期徒刑。被告人具有投案自首的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且被告人还具有归案后积极认罪,真诚悔罪,取得了被害人亲属谅解等酌定情节,故对其从轻处罚。结合公诉机关三至五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本案最终量刑有期徒刑4年。

  据了解,本案发生后,被害人亲属已于2010年12月8日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伍坦和车主张某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伍坦和车主张某某共同赔偿被害人亲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类经济损失。该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并履行完毕,被害人亲属书写了书面谅解书,“对伍坦犯罪行为表示谅解,建议司法机关可以对伍坦从轻公正处罚”。

  本报新沂(江苏)4月29日电 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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