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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节来临法官学者共同探析“劳有所得”(图)

来源:法制日报
2011年05月01日11:56
劳动节来临法官学者共同探析“劳有所得”

  “劳有所得”,是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的一项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所谓“劳有所得”就是要让劳动者平等地享有就业的机会,并得到相应的劳动报酬,这一看似简单的逻辑关系在实际生活中却遭受着形形色色的挑战.

  随着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实施,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体系日益完善,劳动者的权益得到了全方位的保护。但是不能否认,实践中用人单位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和劳动者法律知识尚不全面的劣势,变换手段隐蔽侵犯劳动者权益的现象仍屡屡出现。在劳动者对自己在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中到底享有哪些权利、应承担哪些义务还不明晰的条件下,“劳有所得”往往沦为了一个主观性的标准,甚至有时会背离最初公平、对等的本意,也极易引发不断的劳动纠纷,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

  在五一国际劳动节来临之时,《法制日报·社区版》试以实践与理论双重层面抽丝剥茧的分析,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揭开迷雾,积跬步以推动公平、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

  法制日报记者李松 黄洁

  法制日报实习生黄思斯

  随着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的推进以及劳动者法律意识的日渐提高,近年来,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呈明显上升趋势,案件类型也变得越来越多样化。

  “五一”前夕,记者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了解到,在我国经济关系、劳动关系日益市场化、多样化和复杂化的今天,劳动者的权益保障在实践中仍然存在着一些应予澄清的误区。

  劳动合同如何续签?

  【案例】 入职前,刘璐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双方没有续签,但刘璐一直在公司继续工作。半年多之后,公司却提出与她解除劳动合同。

  刘璐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支付未续签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公司则认为虽然双方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因种种原因未及时续签,但公司仍按时足额支付工资,应视为双方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合同,不应支付双倍工资及赔偿金。

  【法官释义】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法官凌巍介绍说,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双方仍按照原合同继续履行,一方当事人可以终止劳动合同。本案中,该公司可以终止劳动合同,但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另外,双方未及时续签劳动合同,公司应当自劳动合同期满的次日起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

  【专家点评】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劳动法教研室主任王向前副教授提醒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劳动合同期满后的续签问题,对双方的权利义务都有着重要影响。双方如有继续合作意向时,应该自原劳动合同期满次日起便续签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面临着支付双倍工资的惩罚,劳动者则面临着被随时解除劳动关系的风险。

  续签劳动合同还可能涉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可要求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拒绝: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派驻外地如何维权?

  【案例】 2008年10月,赵祥与北京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并被该公司派驻到四川分支机构做负责人,但该公司在四川只有他一个员工,并且没有注册登记正式的组织机构。

  2009年5月,赵祥向成都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和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2011年1月,成都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裁决书。由于双方均不服仲裁裁决的结果,该公司诉至朝阳法院,赵祥则在四川当地提起诉讼。

  【法官释义】 凌巍法官表示,由于双方均在当地法院起诉,且两地法院均有管辖权,因此涉及案件移转的问题。由于异地法院之间立案时间、移转标准有所不同,需要沟通和协调,所费时间较多,不利于及时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因此,劳动者在被派驻外地机构工作时,应当首先明确与自己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是谁,在签订劳动合同对今后的风险和成本应当做到心中有数。与外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需要谨慎,不仅是因为在纠纷发生后有可能存在管辖问题,还有可能存在社会保险无法缴纳等问题。

  【专家点评】 “劳务派遣,是指用人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而后将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在用工单位的指挥监督下从事劳动的一种用工形式。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是法律上的劳动关系,而劳动者与用工单位是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王向前副教授向记者解释说,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同时,王向前副教授也提醒劳动者,工作地点的变化,涉及很多方面的问题,劳动者应该在被派驻到外地之前,与用人单位就相关事宜进行约定,如派驻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方面的内容进行协商,并形成书面协议,以免在日后产生纠纷。

  怎样做到安全“跳槽”?

  【案例】 陈鹏是高级工程师,他在与某工程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有一条竞业限制条款约定:陈鹏离职后一年内不得在本市范围内与工程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工作,否则支付公司违约金3万元。

  后来陈鹏负责该工程公司一项重要施工任务,在工程还没完成时,陈鹏提出辞职,并马上与另一家同类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于是,工程公司起诉陈鹏,认为他没有办理交接及离职手续,也没有依法提前30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导致工程未按时完成,要求陈鹏赔偿造成的损失6万元及竞业限制违约金3万元。

  【法官释义】 凌巍法官分析说,“跳槽”是劳动者履行其自由职业选择权利的表现,但同时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包括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工作交接,以及特定情况支付违约金等。上述案件中,陈鹏自行离职,没有履行离职义务,给公司造成了一定损失,因此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另外,他还违反了与工程公司的竞业限制约定。据此,法院判决陈鹏赔偿工程公司5000元及竞业限制违约金3万元。

  【专家点评】 针对“跳槽”引发的法律纠纷,王向前提醒说,在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且应作为证据保留,避免任何一方在日后主张单方面解除,要求赔偿。

  在劳动者单方面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经负责人员签字确认。劳动者还应按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结清劳动报酬,办理好档案转出和保险转移等工作。来源法制日报社区版)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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