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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人民监督员选任委员会模式有望今年全省推行“7种情形”案件全部异地监督

来源:法制日报
2011年05月03日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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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李娜本报通讯员罗家欢赵增文

  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检察院自2004年开始试点人民监督员制度以来,切身感受到了这一制度的好处。但同时也发现,选任不够科学、监督方式不够灵活、执法公信力有待提高等问题仍然存在。

  株洲市检察院研究室主任、曾担任过该院人民监督员办公室主任的徐卫刚透露,在这样的背景下,该院试点推行人民监督员选任委员会模式,或将今年在全省推开。

  检察机关自己选任人民监督员监督自己,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这样选任出来的人民监督员不就是个摆设吗?徐卫刚坦言,群众提出这样的质疑并不奇怪。

  面对这种情况,株洲市检察院决定专门成立选任机构,实现外部化选任:成立株洲市人民监督员工作委员会,由市委政法委、检察院、人大内司委、政协社会法制和民族宗教委员会、总工会、团市委、妇联等单位各推荐1至2人担任委员。

  在工作委员会下设人民监督员选任委员会和办公室两个机构。选任委员会由工作委员会成员以及法学教研机构、新闻媒体、工人和农民代表组成,主要职责是选任和解聘监督员。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检察院,主要职责是组织召集人民监督员实施监督,为人民监督员提供服务。

  徐卫刚认为,人民监督员从检察机关剥离出来,监督者与被监督者实现了主体上的二分、利益上的无涉和管辖上的不及,从而突出了人民监督员制度构成对检察机关的外部监督属性。

  考虑到人民监督员制度基于司法民主建设的需要而产生,社会公众主要依靠其社会良知和社会经验来判断评价司法工作,在试点制度设计时,株洲检察院取消了“具有一定政策、法律知识”的规定,增加了“具有良好的社会公众形象”以及“具有担任人民监督员必要的能力”和“株洲常住人口”的规定。此外,还对人民监督员的人员比例、性别、文化程度、党派分类等进行了具体规定。

  “降低选任门槛、放宽条件,聘任人民监督员基本上就是"海选"。”徐卫刚透露,在新选任出的82名人民监督员中,来自乡镇、街道、民营企业等基层组织的占74%。

  除对选任方式进行改革外,在监督方式上,株洲市检察机关也进行了改革。原有制度规定的是一种属地监督,当地人民监督员只能监督当地的案件。

  “当地的人民监督员和当地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基本上相互熟悉,给案件挑刺很难。”徐卫刚告诉《法制日报》记者,一旦人民监督员在监督时不敢讲真话,就容易导致监督流于形式。

  试点改革中,株洲市检察院采取了异地监督与属地监督相结合的方式,明确规定“7种情形”案件全部由办案单位辖区外以及案件当事人辖区外的人民监督员进行异地监督,刑事和解案件以及其他案件或事项由辖区内的人民监督员属地监督。异地监督由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选派监督员。

  “这样,在很大程度上,解除了人民监督员真监督怕报复的后顾之忧,提高了人民监督员的监督力度。”徐卫刚表示。

  据株洲市检察院统计,改革以来,共异地监督“7种情形”案件31件33人,人民监督员不同意检察机关意见的有6人。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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