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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二手房 政府要当“钱管家”

来源:沈阳日报
2011年05月04日03:26
  5月16日起:沈阳全面实施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

  本报讯(记者彭跃东)作为2011年春季房交主题活动之一,5月3日,市房产局举办“全面实施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启动仪式。据了解,从5月16日起,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二手房买卖均应通过交易资金监管方式结算房价款。

  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自去年初开展以来,以安全、便民、快捷、无偿的服务原则,切实保证了二手房买卖双方的权益,实现“钱证两清”。截至今年4月,已受理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1万余户,2万多个家庭因此受益。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行政区域内(三县一市除外)所有二手房买卖将全面实施交易资金监管。买卖双方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除定金以外的房价款(包括商业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均应实施监管。约定的定金部分,应在法定比例范围之内,即不高于总价款的20%。

  交易结算资金实施全额资金监管和部分资金监管两种方式。全额资金监管的情形有:一次性付款方式支付房价款的;通过监管受托银行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贷款支付房价款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居间或代理的;委托第三方代为办理的。部分资金监管的情形有:买方为卖方代偿原有贷款,且余款以现金形式支付的,可将扣除偿还原有贷款后的房价款予以监管。买卖双方需提供他项权利注销证明,且注销证明应在买卖双方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前30日内;买卖双方属于房屋置换的,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可将房价款差额部分予以监管。

  买卖双方为直系亲属关系的,可选择申请免除资金监管。申请免除监管的,买卖双方需要签署自愿放弃资金监管声明,自行承担交易过程中发生的资金及权属风险。

  据了解,资金监管实行“一站式”办公,通过“交件-存款-领证-收款”简单的程序,在不增加交易环节的情况下,确保了买卖双方房屋权属和资金的安全。目前,市、区房屋登记场所均设立资金监管窗口,为买卖双方提供监管服务,买方持银联卡通过资金监管窗口POS机存入监管房款。交易手续办结后,资金管理公司会及时将交易资金和监管期间产生的活期利息一并划转给卖方,否则退给买方,实现“钱证两清”。

  新闻链接

  资金监管业务受理窗口办公地址及咨询电话

  区 域 办 公 地 址 咨询电话

  市交易大厅 沈河区大西路187号 22975050

  和 平 区 和平区砂山街98号 23328109

  沈 河 区 沈河区团结路88号 88538161

  皇 姑 区 皇姑区昆山中路141号 86428043

  大 东 区 大东区小北关街43-6号 88528973

  铁 西 区 铁西区应昌街43号 25871089

  东陵区(浑南新区) 沈河区泉园街50号 24231837

  于 洪 区 于洪区黄海路16号甲 25307925

  沈北新区 沈北新区贵州路50号 89602501

  苏家屯区 苏家屯区桂花街118号 29822664

  棋盘山开发区 东陵区东陵路170号 88033286

  蒲河新城 辉山农业高新技术开发区明珠路1号 88041849

  经济技术开发区 经济技术开发区昆明湖街50号 25368927

  作者:彭跃东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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