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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检法出台司法解释:禁令不能妨害罪犯正常生活

来源:京华时报
2011年05月04日02:05

  本报讯(记者刘薇)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于近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下称《规定》)。四部门有关负责人昨天在解读《规定》时表示,禁止令的内容必须具有可行性,不能根本无从执行,也不能妨害犯罪分子的正常生活。

  《刑法修正案(八)》新增了有关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其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的规定。《规定》对宣告禁止令的条件、禁止令的具体内容等作出明确说明。该《规定》已自5月1日起施行。

  根据相关规定,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不是一律必须宣告禁止令。在斟酌是否宣告禁止令时,要根据对犯罪分子的犯罪情况和个人情况的综合分析,准确判断其有无再次危害社会的人身危险性,进而作出决定,而不能片面依据其所犯罪行客观危害的大小决定是否适用禁止令。

  有关负责人解读说,禁止令不是一种新的刑罚,而是对管制犯、缓刑犯具体执行监管措施的革新。今年4月30日以前犯罪,被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况,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依据修正后刑法宣告禁止令。

  有关负责人表示,禁止令的内容必须具有可行性,不能根本无从执行,也不能妨害犯罪分子的正常生活。例如,不能作出“禁止进入公共场所”等决定。禁止令还应当具有针对性。例如,犯罪分子是因长期在网吧上网,形成网瘾,进而走上犯罪道路的,可作出禁止其进入网吧的决定;犯罪分子在犯罪前后有滋扰证人行为的,可作出禁止其接触证人的决定。

  禁止的活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的禁止令

  一是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在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禁止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二是实施证券犯罪、贷款犯罪、票据犯罪、信用卡犯罪等金融犯罪的,禁止从事证券交易、申领贷款、使用票据或者申领、使用信用卡等金融活动;

  三是利用从事特定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犯罪的,禁止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

  四是附带民事赔偿义务未履行完毕,违法所得未追缴、退赔到位,或者罚金尚未足额缴纳的,禁止从事高消费活动;

  五是其他确有必要禁止从事的活动。

  禁入的场所

  一是禁止进入夜总会、酒吧、迪厅、网吧等娱乐场所;

  二是未经批准,禁止进入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场所;

    三是未经对方同意,禁止进入中小学、禁区、幼儿园园区及周边地区,确因本人就学、居住等原因,经执行机关批准的除外;

  四是其他确有必要禁止进入的区域、场所。

       禁止接触的人员

  一是未经对方同意,禁止接触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二是未经同意,禁止接触证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三是禁止接触同案犯;

       四是禁止接触其他可能遭受其侵害、滋扰的人或者可能诱发其再次危害社会的人。

(责任编辑:UN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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