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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出租车司机杀害乘客抛尸 适用限制减刑宣判

来源:新华网
2011年05月04日20:00

  新华网上海5月4日电 (李烁 敖颖婕)杀死乘客后抛尸灭迹的出租车司机蒋某,4日站在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庭被告席上接受宣判。法庭宣告蒋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对其决定限制减刑。这是自《刑法修正案(八)》自5月1日施行之后,上海首例对被判处死缓的被告人决定限制减刑的案件。

  蒋某是一名出租车驾驶员。去年8月底,欲赴外埠出差赶往长途汽车站的赵小姐搭乘蒋某驾驶的出租车。上车后,赵小姐与蒋某因行驶线路等事由发生矛盾。一怒之下,蒋某操起车内备用的螺丝刀对赵头部戳刺,并致赵机械性窒息合并颅脑损伤而死亡。当晚,蒋某驾车至本市金山区朱泾镇金张公路附近将被害人遗体抛入河中,并将作案工具螺丝刀及赵随身携带的物品陆续丢弃。

  法院审理后认为,蒋某的行为依法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蒋某作为出租车驾驶员,理应提供服务,但其在搭载被害人过程中,因行驶线路等事由与被害人发生矛盾,即采用螺丝刀戳刺、扼颈等手段决意将被害人杀害并抛尸,犯罪手段残忍,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鉴于蒋某并非预谋作案,到案后对杀人、抛尸的罪行供认不讳以及本案的起因等实际情况,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但根据其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情况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上海一中院副院长黄祥青介绍说,现行刑法没有规定死缓罪犯的最低执行刑期,但新增的限制减刑制度延长了因部分犯罪被判处死缓两年的犯罪分子的实际执行刑期,将死刑缓期执行改为减少死刑适用的替代措施,有利于安抚被害人,增加社会公众的接受度和安全感,为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政策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据了解,根据5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限制减刑系新出台的措施,旨在严惩犯罪,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责任编辑:UN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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