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5月4日讯记者郄建荣江苏省无锡市城市快速轨道2号线建设工程(以下简称2号线工程)因环境违法被环境保护部勒令停止建设。环境保护部在今天公开的处罚中表示,2号线工程在重新报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环境保护部批准前,不得擅自恢复建设。
2008年7月,环境保护部对2号线工程进行了环评批复。2010年4月,该工程发生了部分变更。2010年8月,无锡市轨道交通发展有限公司虽然委托有关部门编制了环境影响评价补充报告,但重新报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无锡市轨道交通发展有限公司即于2010年6月擅自开工建设部分变更内容。
环境保护部认为,无锡市轨道交通发展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我国环评法第24条的规定。
依据环评法第31条规定,环境保护部决定责令2号线工程停止建设。“在重新报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我部批准前,不得擅自恢复建设。”环境保护部表示,该部将同时委托其下属的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对无锡市轨道交通发展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环境保护部要求,无锡市轨道交通发展有限公司在5月30日前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该部。“如果无锡市轨道交通发展有限公司逾期未改正,环境保护部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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