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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罚款为警告彰显执法“适当性”

来源:法制日报
2011年05月05日08:16
  本报记者余东明王家梁本报通讯员祁云奎

  “法律不应强人所难,在目前城市建设水平滞后于机动车辆增长,停车位严重不足的现实情况下,一些特殊场合、时段,交通管理行政处罚的尺度应当适度调整,能用轻微方式实现执法目的的,就不宜采取更为激烈的方式。”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何方军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

  他认为,交警大队作为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负责本辖区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具有相应的行政主体资格和行政权限,对违法停车人作出行政处罚并无不当,但交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时,还需综合考量所在区域的社情、民情,符合人性化执法的要求。

  何方军表示,道路交通管理的目的在于维护秩序,而执法机关在选择具体措施、手段时,需要判断此项措施对所要达到的结果是否存在必要。本案中,给许某处以警告处罚,同样能够达到维护交通秩序的目的,且对许某权益损害最小,可以实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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