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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缓刑罪犯5月1日起禁入酒吧迪厅等娱乐场所

来源:新京报 作者:邢世伟
2011年05月05日02:21

  本报讯 (记者邢世伟)法院可以禁止判处管制、缓刑的罪犯,在管制执行期和缓刑考验期内进入夜总会等娱乐场所。昨日,记者从最高法获悉,近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的通知,从5月1日起施行。

  《规定》对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的活动进行了限制。对此,最高法相关工作人员表示,这些条款主要考虑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的关联程度。比如,犯罪分子是因长期在网吧上网,形成网瘾,进而走上犯罪道路的,可作出禁止其进入网吧的决定。如果犯罪分子是因为在夜总会、酒吧沾染恶习实施犯罪的,则可作出禁止其进入夜总会、酒吧的决定。

  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社区矫正机构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依照相关规定处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链接

  判管制缓刑罪犯禁入范围

  1.禁止进入夜总会、酒吧、迪厅、网吧等娱乐场所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禁止进入大型群众活动场所

  3.禁止进入中小学校区、幼儿园园区及周边地区

(责任编辑:UN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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