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广西恭城5月5日电 (陆俊书)为进一步规范警车管理,保障法院依法执行公务,维护恭城法院的良好形象,恭城法院党组决定出台规范警车管理规定,使警车使用按照管理规定,走入规范化、常态化。
恭城法院规定的警车为执行紧急职务的警车、押解犯罪嫌疑人和罪犯的囚车、刑事指挥车、法医勘察车和死刑执行车。
警车使用限于提审或押解犯罪嫌疑人、罪犯、被拘留、被拘传人;开庭、调查取证、调解、执行等办案活动;执行死刑、法医勘察和鉴定、拘留或拘传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移送卷宗、开道、警戒任务、其他确需使用警车的公务活动。
严格禁止将警车作为领导干部固定公务用车或作为部门、个人上下班交通工具,严禁酒驾和无证驾车、超速行驶、不遵守交规、不服从交警管理的违法行为;严禁警车外借、挪用、转借警车牌证;严禁使用警车接送外事客人、学生、婚丧嫁娶、钓鱼、旅游等活动;严禁将警车停放在宾馆、酒店、娱乐场所、学校、幼儿园、旅游景点。
使用警车时必须经院领导和部门领导签字批准,辖区外用车,登记人员、任务、时间、地点后由院主要领导或主管领导审批,并随车携带审批手续。重大节假日(元旦、春节、清明、“五一”、“十一”、端午、中秋)期间,所有警车予以封存。
警车管理、使用由纪检、监察部门、法警大队监督执行,并不定期通报监督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