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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并非创设规则

来源:法制日报
2011年05月06日08:22
  观点

  本报南京5月5日电 记者丁国锋“司法实践中,同案不同判、量刑幅度弹性过大等问题,需要司法机关通过遴选发布案例的方式指导正确适用法律,实现同案同判,保障公平正义。”江苏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王冠军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建立案例指导制度,可以看成是对成文法主导的法律体系的完善,是一种非主导的补充性制度,同时还可以推翻旧例、适用新例,以弥补其滞后性。

  王冠军认为,建立指导性案例主要不是要创设法律规则,也不是另一种形式的司法解释,目的是建立一个有利于准确公正适用法律的工作机制。

  “实施案例指导制度要求每一个司法人员在对每一起案件作出处理之前,不仅熟悉所要适用的法律,同时还要了解以往本院及上级院处理的案件,避免适用同一法律却对相同或相近行为作出不同甚至矛盾的处理决定。从而使司法机关在贯彻法律时,保持前后一致,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以维护法律的尊严。”王冠军说。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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