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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泰州检察院注重案例“过程指导”压缩办案人员弹性空间26个指导性案例实现同案同处理

来源:法制日报
2011年05月06日08:21
  聚焦案例指导制度·江苏篇

  本报记者丁国锋本报通讯员葛东升

  2007年起,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就在全国率先推行案例指导制度。经过两年多的实践,2009年上半年,泰州市检察院正式出台了《案例指导制度实施办法》,确立了指导性案例的体例,包括标题、本案要点提示、案情、办理、评析等7个部分,并从指导性案例申报和推荐条件、评审机构、评审程序、发布考核配套制度等多个环节严格规范遴选流程。

  截至目前,该院已确立26个指导性案例,主要针对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方面存在疑难复杂问题,以及不批捕、不起诉等容易发生执法偏差的案件。

  泰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周剑浩向《法制日报》记者介绍说,真正建立起检察机关案例指导制度,不可能一蹴而就,而是需要有一个长期积累完善的过程。对各级检察机关在案例指导中的地位等现实问题,有待制度化的厘清,并从法律上予以明确支持。

  现实撬动创新

  建立案例指导制度,首先要从研究案例开始。

  2007年前后,泰州市下辖的海陵、靖江等地,发生过几起盗窃汽车牌照后向车主索要赎金的案件。

  然而,相似的案情,罪名认定却迥然不同。有的检察院以盗窃国家公文印章罪提起公诉,有的则以敲诈勒索罪提起公诉,并且都获得了法院的支持。

  泰州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处长陈融认为,之所以“同案不同判”现象在检察环节存在,主要是不同的检察院、检察官在适用法律和处理尺度上都有所不同,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施行以来,在检察环节对“恢复性司法”认识和把握尺度的不同,也为包括检察官在内的司法人员在执法办案中形成了更大的“弹性空间”。

  “对基本相同的事实有不同的解读和法律后果,这似乎是司法制度面临的尴尬。”陈融认为,这一现象极易引起案件当事人对司法机关的不满和误解,直接或间接地损害法律的公正性与权威性。

  什么情况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什么情况属于不符合逮捕条件?什么情况符合不起诉条件?用什么方式保障法律有效、统一遵循?这些都是规范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的重要内容。

  “现实需要成为检察机关撬动案例指导制度的杠杆。”陈融介绍说,2007年年初,泰州市检察院正式将“对于相同或相似的案情,适用相同的规则”作为检察机关实行案例指导的核心内容。

  承载司法良知

  一起未成年人抢劫案,引起了泰州市检察院检察官的思考。

  小季和小强是同为15周岁的未成年人,都涉嫌抢劫罪,也都自愿认罪。但在走访情况后,检察官对小季决定批准逮捕,对小强则决定不批准逮捕。

  之所以作出不同的处理结果,检察官解释说:“小季虽然是自首,但其参与抢劫两次,在共同犯罪中,其提出犯意,并对参加人员进行分工,持刀对被害人的要害部位进行伤害,致两名被害人轻微伤,犯罪情节较为恶劣。同时,小季的父亲长年在外打工,母亲身体不好,其父母表示无管教能力,所以有逮捕必要。”

  而小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小于其他同案犯,且其家长、社区均愿意承担监管职责。从教育挽救失足青少年的角度出发,检察院以无逮捕必要不予批准逮捕小强。

  陈融说,指导性案例的确立,对于同类案件办理有着重要的意义,这其中承载着司法人员的良知、经验和职业素质,透出法律的内涵和价值取向,为司法人员办案提供了借鉴。

  注重程序公正

  泰州市检察院研究室主任邹云翔认为,法院的案例指导制度侧重于弥补成文法的滞后性,以及在量刑上规范法官裁量权。而检察机关的案例指导,更注重司法程序的公正,重在“过程指导”。

  《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泰州市检察院还在全国较早地通过案例指导监督法院执行工作。根据当事人的信访申诉材料,泰州市检察院了解到,一起执行案的数百万元执行款被扣在法院,迟迟未发还。该院随即开展了调查,并发出检察建议书,通过中级法院督促该基层法院及时返还滞留的执行款项。

  泰州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处长华为民介绍说,2008年以来,泰州市检察机关以建议中止执行、发纠正违法通知书、发书面检察建议书、执行和解、现场监督等5种监督形式,对61件民事执行申诉案件立案审查,累计涉案金额达1.3亿多元。这充分体现了指导性案例助推检察机关在法律监督中的重要作用。

  本报南京5月5日电 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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