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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欠薪正式入刑 如何执行期待“解释”(图)

来源:大河网-河南法制报
2011年05月07日14:59
资料图片

  □首席记者 李红 记者 郭跃华

  核心提示

  凡种种“跳楼”事件,大抵和欠薪有关;凡被欠薪者,大多是生活窘迫的打工族。欠薪不再是单纯的民事纠纷,已经成了一个无法回避的社会问题。5月1日起,按照《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恶意欠薪入刑正式实施,以后,被司法机关认定为恶意欠薪的单位和个人,最高可被处以7年有期徒刑。

  恶意欠薪虽已入刑,但怎样认定恶意欠薪?司法机关怎样执行?能否收到良好的效果?记者近日就此进行了采访。相关人士表示,恶意欠薪入刑尚无统一的执行标准,实际操作层面,还需要“两高”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

  打工者:非常支持恶意欠薪入刑,同时担心法律执行不到位

  律师:恶意欠薪的规定比较笼统,某个工人干活不积极,用人单位故意拖欠他一些工资,算不算恶意欠薪?

  检察官:追究欠薪者刑事责任后,劳动者仍可以采取民事或者行政手段来要回自己的工资,不能拿判刑抵消劳动者的工资

  学者:最终还要看相关行政部门会不会在前置程序中设置障碍,司法机关会不会迅速开展侦查、起诉等司法程序

  现象

  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日益突出

  2010年5月份,在郑州街头,来自信阳的26名农民工为受伤工友乞讨医药费的行为,引来许多市民驻足观看。农民工代表殷占锋说,建筑公司和开发商发生纠纷,工地停工, 200多名工人的60多万元工资款一直没能解决。无奈之下,他们选出了32个代表守在工地讨薪。可没想到,开发商领人到工地抢走了他们的建筑设备。几名代表在保护设备时被打伤。工友住院后,开发商还到医院闹事。无奈,农民工通过乞讨的方式筹钱为工友看病。

  同年2月1日,郑州市针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举行“冬日暖阳——讨薪进行时”大型援助农民工公益活动。然而,就在当天,在北环与花园路交叉口,上百名四川籍农民工跨过护栏,拥到北环路上,扯起白色条幅,将车辆堵得水泄不通。据参与堵路的何某说,他们从2008年1月为河南省航天建筑有限公司干活,该公司欠他们600多名工人492万元工资。堵路讨薪是无奈之举。

  ……

  近年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日益突出。媒体在报道一起起跳楼讨薪事件后,也渐渐对这种维权行为产生了困惑和争议。如何在法律框架内理性、有效地维权,成了媒体关注此类事件的主线。

  立法

  拖欠工资不再是简单的民事纠纷

  农民工各种讨薪现象逐渐引起社会的高度重视。2007年,郑州市下发了《郑州市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意见(试行)》,规定从2008年1月开始,工程建设合同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工程开工前,业主、承包商要先找

  个机构作担保。工程完工后,如果工程款没人付,农民工工资没处领,担保机构就得出面承担责任。此举措在农民工工资保障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2010年年底,我省开展了一场大规模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行动,对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数额大、时间长、性质恶劣的用人单位,在依法进行处理,尽快执结的同时,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其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吊销其营业执照。

  “年年都有专项行动,但年年都有欠薪行为,其中不乏恶意欠薪行为。”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灵全认为,之所以会出现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是因为欠薪者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所付出的代价与所获得的利益相比,违法成本较低,一些私人老板甚至把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作为获取高额利润的惯用手段。“现在,拖欠劳动者工资问题已不单单是民事纠纷问题,已经影响到了社会的稳定。”

  由于恶意欠薪巨大的社会危害性,几年前,已有人大代表提出将恶意欠薪入刑。今年2月,《刑法修正案(八)》获得通过,其中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于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质疑

  恶意欠薪入刑会不会被扩大

  “恶意欠薪入刑,对我们农民工来说,肯定是一件好事。”在郑州打工的郭某说,虽然自己没有遇到恶意欠薪的情况,但其同村的工友经常遇到欠薪的老板,他们非常无奈。现在终于有法可依,今后在讨薪时就多了个“法宝”,“老板们肯定害怕法律的制裁”。

  “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在郑州打工的徐某认为,出来干活最重要的是跟对老板,否则,法律保障再好,还是会得不到工钱。

  采访中,打工者都非常支持恶意欠薪入刑,同时,他们也非常关心法律的实施情况,担心法律执行不到位。

  恶意欠薪入刑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的反响,一些学者认为,恶意欠薪入刑可能会被滥用,破坏正常的生产秩序。

  “事实证明,通过行政或民事手段难以解决恶意欠薪行为,恶意欠薪入刑符合社会的客观需求。法律的规定比较严谨,不会被扩大化。”河南英伦律师事务所姚刚律师认为,首先,法条中规定以“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作为前置程序,行政部门可以控制恶意欠薪入刑不被扩大化。再者,欠薪者在公诉前支付劳动者工资,情节并不严重的,可以免除刑罚。

  张灵全也认为,恶意欠薪入刑被扩大化的可能性不大,相反,他更担心相关部门对法律执行不力,劳动者在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时会遇到种种障碍。

  实施

  如何认定“恶意”欠薪存争议

  “恶意欠薪入刑,用人单位恶意拖欠工资就触犯了刑法,这大大增加了恶意欠薪的成本,用人单位会有所顾忌,对劳动者来说是一件好事。但欠薪和恶意欠薪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司法机关在认定恶意欠薪时,一定要注意它的法律构成要件。”姚刚说,所谓的“恶意”是指,在主观上,欠薪者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直接故意,主观上存在恶意;在客观上,欠薪者实施了“恶意”的行为,即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或者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且数额较大,情节恶劣。

  姚刚表示,《刑法修正案(八)》中对恶意欠薪只规定了一个大方向,比较笼统,怎么样来认定欠薪者的支付能力,达到多少金额才算数额较大,都没有具体的规定,这会给司法部门的执行带来麻烦。

  “我感觉将恶意欠薪入刑有点重。立法的本意可能是想惩罚那些涉及人员较多、严重破坏正常的生产秩序、社会危害性大的恶意欠薪行为。但在现实生活中用人单位不发工资的原因非常多,资金周转不灵、遇到紧急状况都可能导致拖欠劳动者工资。比如,如果包工头没有要来工程款,而让包工头用多年来的积累偿还工人的工资,对包工头来说也不公平,应该追究上家的责任。”张灵全说。

  张灵全说,目前没有认定恶意欠薪的统一标准,司法机关在认定恶意欠薪时也存在很大困难,在具体的执行中也可能会存在较大的差异。他举例说,因为某个工人干活不积极,用人单位故意拖欠他一些工资,能不能算是恶意欠薪?如果用人单位有支付能力,但是钱借给别人了,还能不能认定用人单位有支付能力?

  声音

  呼吁“两高”尽快出台司法解释

  恶意欠薪入刑,追究欠薪者的刑事责任只是手段,不是目的。最终的目的是让欠薪者及时发放拖欠劳动者的工资。”郑州市金水区检察院干警宋刚说,企业欠薪目前还比较普遍,所以在执行过程中,需要注意区分民事纠纷和刑事犯罪,绝对不能把所有的欠薪案件都当做刑事案件来办理。只有恶意欠薪,并且经过行政部门责令支付拒不支付后,才能按照刑事案件来办理。

  宋刚说,目前,恶意欠薪入刑刚刚实施,由谁向公安机关举报?劳动部门怎样与司法部门衔接?在具体司法实践中还没有前例可以借鉴。前期,需要一个探索的过程。《刑法修正案(八)》被通过后,“两高”就及时在司法解释中明确了“恶意欠薪罪”。但是具体数额的大小等情况,“两高”还需要根据司法机关的实践,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规定具体的配套措施。

  宋刚表示,在具体司法实践中,还需要注意以下三点:一是应该把欠薪的原因调查清楚。企业可能是因为某些特殊的原因才拖欠劳动者工资,需要认定企业是否具有恶意,防止打击面过大。二是追究欠薪者刑事责任后,劳动者仍可以采取民事或者行政手段来要回自己的工资,不能拿判刑抵消劳动者的工资。三是恶意欠薪入刑不具有溯及力, 5月1日以后发生的恶意欠薪行为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

  姚刚认为,由于恶意欠薪入刑已经生效,他希望“两高”能够尽快出台配套的司法解释,让司法机关有具体的标准可依。

  思考

  恶意欠薪入刑能否解决问题

  “恶意欠薪入刑的目的是让恶意欠薪者受到刑罚,杜绝恶意欠薪现象的发生。但恶意欠薪入刑后到底能起到多大的作用,关键还是要看法律能不能得到有效执行。”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张建成说,欠薪现象之所以一直得不到有效治理,是因为欠薪者的欠薪成本较低。恶意欠薪入刑是一种无奈的选择,也是民意的反映。

  “打个不恰当的比喻来说,公安部门拿着手铐找到欠薪者,欠薪者在心里会有一定的畏惧,也会想方设法给发放工资。”张建成说,恶意欠薪入刑后对欠薪者具有相当大的震慑作用。

  张建成表示,劳动者能不能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最终还要看相关行政部门会不会在前置程序中设置障碍,司法机关会不会迅速开展侦查、起诉等司法程序。只有政府部门重视了,才能收到预期的效果。

  “恶意欠薪入刑对于打击恶意欠薪行为具有积极的意义。”张灵泉说,恶意欠薪的发生往往伴随着欠薪者隐匿财产或故意不支付的行为,让没有侦查权的行政机关和劳动者本人举证,根本不现实。恶意欠薪入刑后,取证的责任就落在了具有侦查权的公安部门身上。

  “随着我国法治水平的提高,恶意欠薪的情况会逐步得到改善,比如美国,已经将道德融入法律,很少会出现恶意欠薪的情况。恶意欠薪虽然入刑,但根据目前的情况,还不可能解决所有的问题。仍然需要劳动监察部门在劳动监察工作中多宣传法律法规,加大对恶意欠薪的查处力度。另外,还需要发挥劳动调解、劳动仲裁等工作的优势,形成合力来解决目前存在的恶意欠薪问题。”姚刚说。

(责任编辑:UN9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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